115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告 羅為文
被 告 陳湘淇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23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全部,下稱
系爭不動產)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參酌位於系爭不動產鄰近路段、類似條件之不動產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700,000元,有原告提出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站實價登錄資料
可稽,
堪認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18,700,000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