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48號
原 告 林展儀即曜昇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
被告鼎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6,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18元。又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5年度救字第40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