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801號
原 告 朱双福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達雄等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予以分割,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55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447㎡×公告土地現值410元/㎡×原告權利範圍22/72=306,55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如被告朱立之
繼承人已死亡,原告應提出該
繼承人之繼承人等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辦理
拋棄繼承或
限定繼承。如無繼承人或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時,其
遺產管理人姓名及可供送達之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