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856號
原 告 王思經
上列原告與
被告潘靜瑩即誠運工程行等間返還溢收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47,354元(計算式:2,220,824元+150,000元+6,076,530元=8,447,3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