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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紹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玉玲
訴訟代理人
黃詠劭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93,3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童郁惠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