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達和鹿草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旭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余昭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依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
所載,係聲明廢棄
前揭判決全部,並請求
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而原判決係就被上訴人請求確認上訴人與視同上訴人間有新臺幣(下同)889,000元之保固金債權存在,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是
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88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附
繕本2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如對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
告,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