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徐貴美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嘉益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萬5,00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擴張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12萬5,525元,是其上訴利益為312萬5,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