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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4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5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林佑儒  
被      告  林其樺(即林靜平之承受訴訟人)

            林宏樺(即林靜平之承受訴訟人)

            蘇氏佩玉(即林靜平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宜樺(兼林靜平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茲因原告擬另就對林靜平請求之部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整,在本院四樓民事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童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