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訴字第 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方品堯  
被      告  協榮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謝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捌萬玖仟貳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協榮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榮公司)邀同被告謝榮華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0年9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8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存款未達伍佰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變動而調整,目前利率分別如附表編號1、2所示,迄今債權本金尚餘如附表編號1、2所示;另協榮公司以謝榮華為連帶保證人於115年1月28日向原告借款1,000萬元,迄今尚餘如附表所示編號3至5之債權本金合計9,984,146元,其利息各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約定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屆期清償。兩造並約定就上開借款,借款人如遲延清償時,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如附表所示。詎料協榮公司自115年2月起即未依約清償,原告即得依借款契約、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負清償責任,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1,189,237元及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本票、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借戶授信核准資料查詢單、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連帶保證人聲明暨同意書、授信動用申請書、開發國內不可撤銷即期信用狀申請書、國內不可撤銷即期信用狀、匯票付款申請書、企業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概括式授權書、同意書、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20頁、第61至146頁),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出之上開證據,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元)
債權本金
(新臺幣/元)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年)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000,000
240,605
11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起訴狀誤載為115年2月30日)
2.72%
自115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8,000,000
964,486
11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起訴狀誤載為115年2月30日)
2.72%
自115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10,000,000
1,984,146
11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848%
自11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3,000,000
11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起訴狀誤載為115年2月29日)
2.918%
自11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5,000,000
11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918%
自115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債權本金合計=新臺幣11,189,2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