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南
分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63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5年4月15日將該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
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上開聲請意旨,
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5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誤。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