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黃清源
代 理 人 黃明毅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黃清源遺失如附表所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紙,業已向發行公司掛失並聲請
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3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
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㈠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與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前經
合意併購,由新設之日月光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企業併購法規定股份轉換方式,取得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股權。
㈡聲請人黃清源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未於股份轉換基準日107年4月30日之一日前將持有如附表所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提出,
是以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收回如附表所示股票,須待回收股票或除權判決後才可將無實體發行之日月光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撥入聲請人黃清源之集保帳戶,及係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0條辦理
等情,有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務
代理人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5年2月4日統證(115)股法字第11505002號函
可考(見115年度除字第17號卷第23頁)。
㈢按股東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一日前將其持有之股票提出於公司;未提出者,其原持有之股票失其效力,企業併購法第33條第3款定有明文。準此,如附表所示股票雖因表彰之股份已進行股份轉換而失其效力。
㈣然因聲請人黃清源未提出股票,經公示催告後,亦無其他人提出股票或表示
異議,則日月光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尚無從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第4條逕為新股票之簽證作業,聲請人黃清源亦無法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申請撥入集中保管帳戶內進行賣出股票。是以,聲請人仍有為
本件聲請之權利保護必要,亦即本件仍有為除權判決之實益。
㈤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114年8月5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
嗣聲請人聲請後,本院於114年9月5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聲請為除權判決,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