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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楊素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4年10月2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全文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至115年1月28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62064-9
股票
1
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