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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吳碧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拾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2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顯見此股票10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10張無效等語。
二、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0張,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4年12月12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通知函、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4年度司催字第225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2008-7
股票
1
1000
002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2009-9
股票
1
1000
003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2010-5
股票
1
1000
004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2011-7
股票
1
1000
005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2012-9
股票
1
1000
006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2013-0
股票
1
1000
007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2014-2
股票
1
1000
008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2015-4
股票
1
1000
009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2016-6
股票
1
1000
010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2017-8
股票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