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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楊勝翔  
代  理  人  王盟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2月14日將該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31號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誤。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個月內聲請宣告證券無效,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375587-8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