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2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繼承取得如附表所示股
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15年度司催字第6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茲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無記名證券
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
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
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
票由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5年2月4日刊登於本院網站,
迄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經
核屬實,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