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黃梁明蓮
代 理 人 黃健峯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
系爭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5號
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5年1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
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法第72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14年12月24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5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
嗣經聲請人於115年1月8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5年1月23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至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聲請人提出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函、法院網站公告全文在卷為憑,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前揭公示催告卷,經
核屬實,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4月2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