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4號
原 告 台急通聯配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宗安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具狀起訴,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
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 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
達後 7日內補正下列各事項,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
不合法裁定駁回: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第 1項、第57條及第58條
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起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
及其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
且應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
訴訟代理
人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所提書狀未符起訴狀格式,
復未列明原告、
被告及其代表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
等事項;且本件原告起訴檢附交通部
訴願決定書求償新臺
幣(下同)25萬元,究
竟係欲提起一般民事訴訟或
國家賠
償訴訟,抑或提起行政訴訟中之
撤銷訴訟或
給付訴訟,其
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為何,均未臻明確。
上開事項均應以書
狀補正,列明被告、訴之聲明、法律依據及所欲提起之訴
訟種類,
俾使本院判斷審判權歸屬及訴訟類型。(補正書
狀應依對造人數檢附
繕本)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19條規定,起訴
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本件原告起訴時所提書狀及其附屬文件均未附繕本,
亦均應予補正。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行政訴訟起訴
按件
徵收
裁判費 4,000元。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 2,000元(訴訟標的金額在4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如原告主張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法律依據為
國家賠償以外之公法上爭議,仍欲依行政訴訟程序提起本
件訴訟,則應繳納行政訴訟裁判費(如原告起訴係欲提起
一般民事訴訟或國家賠償訴訟,則將另由受理法院依民事
訴訟或國家賠償訴訟之裁判費徵收標準計費)。依原告起
訴時書狀
所載求償25萬元,則應繳納裁判費 2,000元,尚
未據原告繳納,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