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1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4號 原   告 台急通聯配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宗安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具狀起訴,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 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 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 7日內補正下列各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 不合法裁定駁回: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第 1項、第57條及第58條    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    及其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    且應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    人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所提書狀未符起訴狀格式,    復未列明原告、被告及其代表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    等事項;且本件原告起訴檢附交通部訴願決定書求償新臺    幣(下同)25萬元,究竟係欲提起一般民事訴訟或國家賠    償訴訟,抑或提起行政訴訟中之撤銷訴訟或給付訴訟,其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為何,均未臻明確。上開事項均應以書    狀補正,列明被告、訴之聲明、法律依據及所欲提起之訴    訟種類,俾使本院判斷審判權歸屬及訴訟類型。(補正書    狀應依對造人數檢附繕本)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19條規定,起訴    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本件原告起訴時所提書狀及其附屬文件均未附繕本,    亦均應予補正。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行政訴訟起訴按件徵收    裁判費 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 2,000元(訴訟標的金額在4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如原告主張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法律依據為    國家賠償以外之公法上爭議,仍欲依行政訴訟程序提起本    件訴訟,則應繳納行政訴訟裁判費(如原告起訴係欲提起    一般民事訴訟或國家賠償訴訟,則將另由受理法院依民事    訴訟或國家賠償訴訟之裁判費徵收標準計費)。依原告起    訴時書狀所載求償25萬元,則應繳納裁判費 2,000元,尚    未據原告繳納,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