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字第 2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申租公有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5號 原   告 安鐵眠       安春嶺       安麗鳳       石安麗花       安麗珠       安麗華       安雅伶       安雅玫       安琪梅       羅明書       羅俊巍       羅俊天       羅瑤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詠純律師 被   告 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 代 表 人 杜力泉 訴訟代理人 江昱勳律師       溫明正       劉雨晃 參 加 人 麗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賢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申租公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麗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 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父安猛川(已於民國77年死亡)原長期與 被告簽訂租地造林契約書承租嘉義縣阿里山鄉(○○○鄉○ ○○村○○段 ○○○○號原住民保留地(下稱系爭土地)造林 ,租賃契約期間為66年8月20日起至76年8月20日,租期屆滿 前曾檢具相關資料向被告申請續租,然被告未於法定期限內 作出處分。且被告於租期屆滿前之74年11月21日已另與參加 人麗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麗景公司)訂定租賃契 約。原告嗣於101年7月20日向被告陳情請求行使系爭土地之 承租人權益,被告以 102年11月19日阿鄉觀字第0000000000 號函覆原告查無相關續租資料。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 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原告訴請判命被告應准予將系爭土地出租予原告。惟 參加人麗景公司與被告間就該筆土地目前簽訂有原住民保留 地租賃契約。是本件訴訟結果將對參加人麗景公司之法律上 利益有所影響,且兩造就該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乙事均 具狀表示無意見,故有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蕭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