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字第 8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86號 原   告 宏興洗衣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於民國107 年12月23日(本院收文日)具狀提起行政訴 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 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各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 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   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茲原告之行政訴訟起訴狀並未檢附其欲提起訴訟之裁決書   ,是原告應補行提出本件裁決書到院。 二、書狀應補正部分: ㈠、按「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   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   之3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   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為法人或機關者,其名稱及   所在地。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   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   與法人或機關之關係。…四、應為之聲明。」、「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   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同法   第57條第1款、第2款、第4 款及第105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   文。經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   條之9 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 ㈡、本件原告起訴,係以宏興洗衣有限公司(下稱宏興公司)之   名義起訴,未記載代表人,又起訴狀被告欄係記載「嘉義市   監理所羅豐俊」,經查並無嘉義市監理所羅豐俊此一機關,   請原告查明被告機關後重新記載,且記載時應記載被告機關   全銜,並記載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及該機關與其代表人之送   達地址。是請原告補正宏興公司代表人姓名,送達地址,被   告機關全銜,被告機關代表人,及被告機關與其代表人之送   達地址,方屬適法。 ㈢、交通裁決事件之撤銷訴訟通常均係以裁決書為請求撤銷之原   處分。請於聲明欄明確記載欲訴請撤銷之裁決書日期及文號   。 ㈣、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   9準用第236條、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   提出原起訴書及附屬文件之繕本及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   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