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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1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押標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7號 原   告 振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正昌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按件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二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7   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   新臺幣二千元。經法院認定非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則應再補繳差額。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   之規定,提出起訴書之繕本或影本各1份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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