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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1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押標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8號 原   告 振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正昌 被   告 國立嘉義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代 表 人 林文河 上列原告因給付押標金事件,於民國107年3月15日(高雄高等行 政法院收文日)具狀對被告國立嘉義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及教育部 之訴願決定表示不服,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 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各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 ㈠、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 ㈡、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起訴狀   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本件原告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均未附繕本,均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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