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8號
原 告 振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正昌
被 告 國立嘉義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代 表 人 林文河
上列原告因給付押標金事件,於民國107年3月15日(高雄高等
行
政法院收文日)具狀對被告國立嘉義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及教育部
之
訴願決定表示不服,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
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各事項,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
㈠、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
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
㈡、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起訴狀
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依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本件原告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均未附繕本,均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