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9號
原 告 奇昱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明哲
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 表 人 李伯璋
訴訟代理人 許建盛
葉素慧
上列
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本院
107年度簡字第19號行政訴訟判決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
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
所載「代表人陳時中」,應更正
為「代表人李伯璋」。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
簡易訴訟程序之裁
判準
用之。
二、查本院
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書記官 潘宜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