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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1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全民健康保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9號 原   告 奇昱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明哲 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 表 人 李伯璋 訴訟代理人 許建盛       葉素慧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本院 107年度簡字第19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代表人陳時中」,應更正 為「代表人李伯璋」。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 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潘宜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