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87號
原 告 原慶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添財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李輝宏
上列
當事人間
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
撤銷訴訟,核有下列程式
欠缺,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以本院收文章為據)具狀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本院將以訴不合法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補正
訴訟標的: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撤銷之處分為被告109
年10月7日所開立之嘉監企字第1090275775號函,然交通裁
決
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規定,
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及第37條第5項之裁決及合併
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
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事件,應以
裁決書為
撤銷標的,而原告起訴書所欲撤銷之標的,與其理由
所載之
交通違規內容係屬2事,請原告具狀補正欲撤銷之裁決書號
碼、日期,並更正起訴狀所欲撤銷之原處分標的。
二、並請原告補正
前揭裁決書過院。
三、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
繕本或影本:依行政訴訟法第23
7條之9
準用第236條、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
規定,原告起訴,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未附繕本或影本,請
原告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各1份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
以上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