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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字第 8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87號 原   告 原慶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添財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李輝宏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撤銷訴訟,核有下列程式 欠缺,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以本院收文章為據)具狀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本院將以訴不合法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補正訴訟標的: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撤銷之處分為被告109   年10月7日所開立之嘉監企字第1090275775號函,然交通裁   決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規定,   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及第37條第5項之裁決及合併   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事件,應以裁決書為   撤銷標的,而原告起訴書所欲撤銷之標的,與其理由所載之   交通違規內容係屬2事,請原告具狀補正欲撤銷之裁決書號   碼、日期,並更正起訴狀所欲撤銷之原處分標的。 二、並請原告補正前揭裁決書過院。 三、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依行政訴訟法第23   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   規定,原告起訴,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未附繕本或影本,請   原告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各1份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