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7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金源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
字第372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
裁定
由
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賴金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
刑捌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一、賴金源於民國96年4月起至97年8月止,受僱於址設嘉義縣水
上鄉南和村南靖309號之展昌食品有限公司(下簡稱展昌公
司),擔任業務員,負責開發客戶、送貨及收取貨款,為從
事業務之人。其明知依展昌公司之內部規定,需每日繳回所
收取之貨款現金、支票,因經濟困窘,竟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各基於侵占之犯意,利用職務上收取貨款之機會,
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向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
表所示金額之貨款後,卻以變
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予以侵占
入己,合計侵占總額達新臺幣(以下同)2萬9,465元。
二、案經展昌公司訴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
訊據被告賴金源對於
上揭犯罪事實,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均
坦承不諱,並經
告訴人展昌公司之代表人劉炳昌指訴無
誤,復有調解合約書、挪用款項明細表、展昌公司97年8月
薪資明細表等件在卷
可稽,是依上揭
補強證據已足認被告於
本院所為之
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
犯行均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
業務侵占罪。被告
如附表編號2、7、9所示各次收取貨款予以侵占入己犯行,
犯罪地點相同、時間相近、犯罪手法同一,顯係基於
接續犯
意而為,屬接續犯而應論以一罪。又被告所犯9次業務侵占
犯行,各次收取貨款之對象、地點不同,且犯罪時間有先後
次序可分,客觀上係數個獨立之犯罪行為,所犯業務侵占罪
9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
審酌被告國
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行為之手段,各次侵占之
金額,
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及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雖與告訴
人成立調解,惟尚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
暨告訴人之代表
人當庭請求從輕量刑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如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慧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客戶名稱│犯罪時間│侵占地點 │數 額│
論罪科刑 │
│號│ │ │ │(新臺幣)│ │
├─┼────┼────┼──────┼─────┼─────────┤
│ 1│黃小姐 │97年1月 │不詳 │3,605元 │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某日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2│林麗玲 │97年2月 │雲縣水林鄉湖│5,660元 │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某日 │仔內2號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97年2月 │同上 │4,800元 │ │
│ │ │12 日 │ │ │ │
│ │ │ │ │ │ │
│ │ ├────┼──────┼─────┤ │
│ │ │97年2月 │同上 │1,200元 │ │
│ │ │28 日 │ │ │ │
│ │ │ │ │ │ │
├─┼────┼────┼──────┼─────┼─────────┤
│ 3│神廚 │97年1月 │嘉義市○○街│3,300元 │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某日 │132號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4│三媽 │97年1月 │嘉義市○○路│1,490元 │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某日 │157號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5│江先生 │97年5月 │不詳 │1,500元 │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31 日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6│帝霖 │97年5月 │嘉義市○○路│480元 │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31 日 │180號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7│微笑 │97年4月 │嘉義市○○路│1,950元 │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間某日 │359號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97年5月 │同上 │2,410元 │ │
│ │ │間某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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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大林廣東│97年8月 │嘉義縣大林鎮│1,470元 │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粥 │27 日 │中正路55號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9│兄妹 │97年8月 │嘉義家樂福夜│800元 │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間某日 │市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97年8月 │嘉義家樂福夜│800元 │ │
│ │ │間某日 │市 │ │ │
│ │ │ │ │ │ │
├─┴────┴────┴──────┴─────┴─────────┤
│總計侵占金額:2萬9,46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