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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度智訴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映穎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姑 吳美螢 上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 字第九七四九號,一百年度偵字第九九九、一八五三號),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為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映穎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 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盜版光碟、空 白光碟、隨身碟、棉套、電腦主機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吳映穎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明知附 表二、三所示影集,分別係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 利公司)、世詮多媒體有限公司(下稱世詮公司)、沙鷗國 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沙鷗公司)、海樂影業有限公 司(下稱海樂公司)及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 經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意圖銷售非法重製光碟(即俗稱盜 版光碟),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某日起至十二月九日止期間 內,在其嘉義縣水上鄉中庄村十三鄰中庄三五二號住處內, 以自己所有之電腦主機及空白光碟,至網際網路下載影集, 並重製燒錄為附表二、三之光碟,共計一千五百十二片,且 於同年十月十七日,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設立「kibuy1981 」 號帳戶,在賣家網頁上張貼銷售盜版光碟之訊息。嗣後:㈠ 、沙鷗公司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上網發現吳映穎於露天拍 賣網站上開帳號賣家網頁內銷售其公司「哆啦A夢-大雄人 魚大海戰」影集訊息,遂以化名下標購買,收到吳映穎所寄 送該影集盜版光碟,報警循線查獲。㈡、海樂公司於九十九 年十二月三日上網發現吳映穎於露天拍賣網站上開帳號賣家 網頁內銷售其公司「玩命錦標賽」影集訊息,遂以化名下標 購買,收到吳映穎所寄送該影集盜版光碟,報警循線查獲。 ㈢、世詮公司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上網發現吳映穎於露天 拍賣網站上開帳號賣家網頁內銷售其公司「神話」影集訊息 ,遂以化名下標購買,收到吳映穎所寄送該影集盜版光碟, 報警處理,警方於同年十二月九日下午四時十分許,至吳映 穎上址住處搜索,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光 碟(詳細影集名稱詳如附表二、三所示,起訴書之扣案盜版 光碟數量記載有誤,爰更正如附表所示)、空白光碟、隨身 碟、棉套、電腦主機等專供重製盜版光碟所用之物品。 二、案經:㈠、沙鷗公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㈡、海樂公司訴由 臺中縣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㈢、世詮公司、得利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吳映穎所涉犯者為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法定 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 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本 院行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此,本件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規定不受同法第一百五十九 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 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 限制,此合先敘明之。 二、附表二、三所示影集均係被告以外之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 聽著作,被告明知自己非著作財產權人,亦未經著作權財產 權人同意或授權,於犯罪事實欄所記載時間,以自家電腦主 機至網際網路下載影音檔案並燒錄重製為附表二、三所示盜 版光碟,同時至露天拍賣網站上開設帳戶,張貼銷售該等影 集光碟之訊息等情,為被告所坦承不諱(本院卷第一百零二 頁至第一百零五頁審判筆錄),核與告訴人沙鷗公司、海樂 公司、世詮公司、得利公司指訴情節相符,復有卷附之被告 於露天拍賣網站開設帳戶及張貼訊息之資料,以及扣案如附 表一所示之盜版光碟、空白光碟、隨身碟、棉套、電腦主機 等物品可資佐證。扣案之盜版光碟經本院法官助理清點並播 放瀏覽,其光碟數量、影集內容,詳如本院法官助理所製作 勘查報告(本院卷第一百零九頁)。被告明知自己未經著作 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就自行重製影集光碟必屬非法乙事 ,當知之甚稔,又在拍賣網站上張貼銷售重製光碟之訊息, 具備銷售漁利之意圖甚明。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意圖銷售 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 之陳列、持有及散布盜版光碟之低度行為,應為重製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 二五號判決參照)。被告於緊接時間內重製複數光碟,其時 間先後無從區分,顯係基於單一重製之決意,而在密切接近 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重製行為,客觀上符合一個反覆、 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刑法評價上,各舉止之獨立性甚為薄弱 ,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被告以一接續重製行為,同時侵 害複數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 十五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爰依被告陳述(本院卷第一百零五頁審判筆錄),被告與告 訴人世詮公司、沙鷗公司、海樂公司和解書(本院卷第五十 一頁至第五十三頁),告訴人得利公司之供述(本院卷第一 百零六頁審判筆錄),被告之診斷證明書(本院卷第五十五 頁至第五十六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之記載(九七四九號偵 查卷第六頁,本院卷第六頁),審酌被告為貪求一時利得, 重製盜版光碟之犯罪動機及目的;被告以網際網路下載檔案 ,再使用家中電腦主機重製燒錄盜版光碟,復在拍賣網站上 張貼訊息,銷售與不特定人之犯罪手段;犯罪時未受明顯刺 激;未婚,無子女,自幼為祖母扶養長大,家中僅有祖母、 姑姑(即輔佐人),失業之生活狀況;未曾有任何前科,素 行良好;二專畢業之智識程度;明知保護智慧財產為我國重 要政策,卻未能尊重他人智慧財產結晶而故意犯罪;為警查 獲一千五百十二片盜版光碟(含告訴人上網購買並提出於警 方之光碟),其侵害程度非輕;犯後坦承犯行,深知悔悟, 且與告訴人世詮公司、沙鷗公司、海樂公司達成和解,惟未 能與得利公司和解之態度等犯罪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 盜版光碟(即附表二、三之盜版光碟)、空白光碟、隨身碟 、光碟棉套、電腦主機,係專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第三項之罪所用之物,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但書之規定 ,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併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八 條但書,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鈺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道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扣案物品清單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附註 │ ├──┼─────┼───┼─────────────┤ │1 │盜版光碟 │1512片│㈠經清點,數量係59片,加2 │ │ │ │ │ 片,再加1451片 │ │ │ │ │㈡如附表二之61片為告訴人享│ │ │ │ │ 有權利並提出告訴者 │ │ │ │ │㈢如附表三之1451片非告訴人│ │ │ │ │ 享有權利並提出告訴者 │ ├──┼─────┼───┼─────────────┤ │2 │空白光碟 │200片 │ │ ├──┼─────┼───┼─────────────┤ │3 │隨身碟 │1支 │ │ ├──┼─────┼───┼─────────────┤ │4 │光碟棉套 │3包 │ │ ├──┼─────┼───┼─────────────┤ │5 │電腦主機 │1台 │ │ └──┴─────┴───┴─────────────┘ 附表二:扣案之告訴人享有權利且提出告訴之盜版光碟 ┌──┬────────────┬────┬─────────┐ │編號│視聽著作名稱 │數量(片)│享有著作財產權者 │ ├──┼────────────┼────┼─────────┤ │ 1 │哆啦A夢大雄的人魚大海戰 │1 │沙鷗公司 │ ├──┼────────────┼────┼─────────┤ │ 2 │TOURNAMENT(中文譯名:玩 │1 │海樂公司 │ │ │命錦標賽) │ │ │ ├──┼────────────┼────┼─────────┤ │ 3 │神話 │4 │世詮公司 │ ├──┼────────────┼────┼─────────┤ │ 4 │MIB星際戰警2 │1 │得利公司 │ │ │ │ │(以下簡稱為得利)│ │ ├────────────┤ ├─────────┤ │ │MIB星際戰警 │ │巨圖科技股份有限公│ │ │ │ │司(舊) │ ├──┼────────────┼────┼─────────┤ │ 5 │X戰警 │1 │得利 │ ├──┼────────────┼────┼─────────┤ │ 6 │X戰警2 │1 │得利 │ ├──┼────────────┼────┼─────────┤ │ 7 │X戰警3 │1 │得利 │ │ ├────────────┼────┼─────────┤ │ │X戰警3 │1 │得利 │ │ ├────────────┤ ├─────────┤ │ │X戰警2 │ │得利 │ ├──┼────────────┼────┼─────────┤ │ 8 │X戰警-金剛狼 │1 │得利 │ │ ├────────────┼────┼─────────┤ │ │X戰警-金剛狼 │1 │得利 │ │ ├────────────┤ ├─────────┤ │ │X戰警 │ │得利 │ ├──┼────────────┼────┼─────────┤ │ 9 │不可能的任務 │1 │得利 │ │ ├────────────┤ ├─────────┤ │ │不可能的任務2 │ │得利 │ ├──┼────────────┼────┼─────────┤ │ 10│不可能的任務3 │1 │得利 │ │ ├────────────┤ ├─────────┤ │ │地動天搖 │ │宏威創意有限公司 │ ├──┼────────────┼────┼─────────┤ │ 11│反恐戰場 │1 │得利 │ │ ├────────────┤ ├─────────┤ │ │至尊對決 │ │錢龍娛樂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12│太陽浩劫 │1 │得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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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得利 │ │ ├────────────┼────┼─────────┤ │ │荒野大飆客 │1 │得利 │ │ ├────────────┤ ├─────────┤ │ │鐵血悍將 │ │得利 │ ├──┼────────────┼────┼─────────┤ │ 26│異形戰場 │1 │得利 │ │ ├────────────┼────┼─────────┤ │ │異形戰場 │1 │得利 │ │ ├────────────┤ ├─────────┤ │ │瞞天過海 │ │得利 │ ├──┼────────────┼────┼─────────┤ │ 27│異形戰場2 │1 │得利 │ │ ├────────────┼────┼─────────┤ │ │異形戰場2 │1 │得利 │ │ ├────────────┤ ├─────────┤ │ │駭客任務1 │ │得利 │ ├──┼────────────┼────┼─────────┤ │ 28│終極殺陣-計程車女王 │1 │得利 │ │ ├────────────┤ ├─────────┤ │ │天之驕女 │ │藝融有限公司 │ ├──┼────────────┼────┼─────────┤ │ 29│惡棍特工 │1 │得利 │ ├──┼────────────┼────┼─────────┤ │ 30│絕命尬車 │1 │得利 │ │ ├────────────┤ ├─────────┤ │ │2012: 末日天咒 │ │天空傳媒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 │絕命尬車 │1 │得利 │ │ ├────────────┤ ├─────────┤ │ │24 反恐任務:救贖行動務 │ │得利 │ ├──┼────────────┼────┼─────────┤ │ 31│超世紀封神榜 │1 │得利 │ ├──┼────────────┼────┼─────────┤ │ 32│隔離島 │1 │得利 │ │ ├────────────┤ ├─────────┤ │ │野東西2 │ │巨圖科技股份有限公│ │ │ │ │司(舊) │ ├──┼────────────┼────┼─────────┤ │ 33│賞金獵人EX檔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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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駭客任務2 │1 │得利 │ │ ├────────────┤ ├─────────┤ │ │夢蝶 │ │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43│駭客任務3 │1 │得利 │ │ ├────────────┼────┼─────────┤ │ │駭客任務3 │1 │得利 │ │ ├────────────┤ ├─────────┤ │ │野東西3 │ │巨圖科技股份有限公│ │ │ │ │司(舊) │ ├──┼────────────┼────┼─────────┤ │ 44│關鍵指令 │1 │得利 │ │ ├────────────┤ ├─────────┤ │ │騙行無阻 │ │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 45│史前一萬年 │1 │得利 │ ├──┼────────────┼────┼─────────┤ │合計│ │61 │ │ └──┴────────────┴────┴─────────┘ 附表三:扣案之非告訴人享有權利且提出告訴之盜版光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