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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度交聲字第 1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19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大和建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官翁碧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 二十二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嘉監義裁字第裁七六—L0 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貨車之裝載,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大貨車不得裝載砂石 、土方,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 文。又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 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下同)四 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亦有明文。次按裝載砂石、 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傾卸框式半拖車,公路監理機關經 檢驗查核其已依規定裝設一定裝置及標示者,即登檢為砂石 專用車;總重量八公噸以下且裝載砂石、土方未逾三公噸( 且未超載),或自港區駛出且出具港區過磅單之傾卸框式大 貨車及傾卸框式半拖車,其貨廂容積及貨廂外框顏色,得不 受第三點第五款、第六款規定之限制;另其於九十一年六月 一日起定期檢驗屆期前,視同為砂石專用車得裝載砂石、土 方;登檢為「砂石專用車」之車輛,除公路監理機關在公路 監理電腦中註記為砂石專用車外,其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 應加註貨廂內框長、寬、高(貨廂容積不受第三點限制之車 輛除外)及「砂石專用車」字樣,另原砂石標示車、港區車 輛及八公噸以下車輛,於「砂石專用車」,樣後另行標示( 標)、(港)、(混)以資識別;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 式大貨車及傾卸框式半拖車,應依本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專 用車廂,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 處罰,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三 點、第五點、第七點、第二點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大和建材有限公司所有 之車牌號碼000—RJ號自用大貨車,於民國一百年十一 月二十九日中午十二時五十五分許,由張家源駕駛,行經台 十八線七公里處時,有裝載砂石(贅載土方)未依規定使用 專用車輛之違規事實,經嘉義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警員呂明 唐攔停,並填製嘉縣警交字第L00000000號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嗣異議人向原處分機 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申訴,經原 處分機關調查結果仍認異議人有上開違規行為,乃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 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表之規定,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嘉監義裁字第裁七 六—L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異議人罰鍰六萬元 之處分。 三、異議意旨略以:車牌號碼000—RJ號自用大貨車總重量 僅六‧一公噸且裝載砂石未逾三公噸,依警察機關取締違規 砂石車注意事項第四點之規定,自得載運砂石,為此聲明異 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四、經查: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RJ號自用大貨車, 於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中午十二時五十五分許,由張家源 駕駛裝載砂石,行經台十八線七公里處之事實,為異議人所 不否認,且據證人即駕駛人張家源(見本院卷第二三至二五 頁)、證人即攔停舉發警員呂明唐(見本院卷第二一至二三 、二五頁)及證人即異議人代表人之子官峯裕(見本院卷第 二○至二四頁)於本院證述實在,並有舉發當時所拍攝照片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二六至二九頁),堪信屬實。異議人 雖辯稱:車牌號碼000—RJ號自用大貨車總重量僅六‧ 一公噸且裝載砂石未逾三公噸,依警察機關取締違規砂石車 注意事項第四點之規定(規定內容與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 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五點相同),自得載運砂石云云 ,惟車牌號碼000—RJ號自用大貨車目前狀況,未符合 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且依裝載 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五點規定,該 車牌號碼000—RJ號自用大貨車,總重量六‧一公噸, 車身式樣為傾卸框式,車廂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 定,方符合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 。惟另需依異議人公司營業項目資格先向交通部公路總局嘉 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提出自用大貨車申請,再依規定車 輛經檢驗合格,登檢為「砂石專用車(混)」,即可裝載等 情,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一百零一 年二月八日嘉監義四字第一○一二○○○二六五號函(見本 院卷第五四頁)及本院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辦理刑事案件 電話紀錄查詢表(見本院卷第五二頁)在卷可稽,故車牌號 碼000—RJ號自用大貨車縱符合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 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五點之規定,仍須依裝載砂石土 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三點規定登檢為砂石 專用車,始得裝載砂石,異議人上開辯解自無可採。車牌號 碼000—RJ號自用大貨車既未登檢為砂石專用車,竟仍 裝載砂石,自有裝載砂石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之違規事實 。 五、綜上所述,車牌號碼000—RJ號自用大貨車確有上述裝 載砂石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之違規事實,原處分機關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 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六萬元之處分,核無不當 。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 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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