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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度急搜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急搜字第2號 陳 報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搜 索人 久普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陳報人因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逕行搜索,於實施後陳報本 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搜索撤銷。 理 由 一、陳報意旨略謂:本件犯罪嫌疑人久普實業有限公司因動物用 藥品管理法乙案,認為情況急迫,有逕行搜索之必要,業經 執行搜索完畢,並未發現應扣押之物品,爰依法陳報等語。 二、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 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 、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 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 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檢察官於偵查 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 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 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3日內陳 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 ,應於執行後3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 為不應准許者,應於5日內撤銷之。」,刑事訴訟法第131條 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 、第2項規定所列舉者乃緊急搜索之4種實質理由,必需具備 此4種情形者始得為無搜索票之逕行搜索。 三、經查,本件犯罪嫌疑人久普實業有限公司因動物用藥品管理 法乙案,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1年3月12日執行 逕行搜索完畢,並未扣獲任何應扣押之物品等情,此固有實 施逕行搜索指揮書、搜索筆錄、無應扣押物之證明書等逕行 搜索相關資料在卷可佐,然依卷附檢察官陳報資料即上開逕 行搜索相關資料,並無從佐認本件逕行搜索有何上開應具之 4 種實質理由,檢察官陳報函文復未對此予以說明,揆諸上 開規定,本件聲請人實施逕行搜索即於法不合,應予撤銷。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31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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