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1年度急搜字第2號
陳 報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搜 索人 久普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陳報人因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
逕行搜索,於實施後陳報本
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搜索撤銷。
理 由
一、陳報意旨略謂:本件
犯罪嫌疑人久普實業有限公司因動物用
藥品管理法乙案,認為情況急迫,有逕行搜索之必要,業經
執行搜索完畢,並未發現應
扣押之物品,爰依法陳報等語。
二、
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
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
或司法警察,雖無
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
、因
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
拘提、
羈押,有事實足認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
現行犯或逮捕脫
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
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檢察官於
偵查
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
證據
有
偽造、
變造、湮滅或隱匿
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
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3日內陳
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
,應於執行後3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
為不應准許者,應於5日內撤銷之。」,刑事訴訟法第131條
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
、第2項規定所
列舉者
乃緊急搜索之4種實質理由,必需具備
此4種情形者始得為無搜索票之逕行搜索。
三、經查,本件犯罪嫌疑人久普實業有限公司因動物用藥品管理
法乙案,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1年3月12日執行
逕行搜索完畢,並未扣獲任何
應扣押之物品
等情,此固有實
施逕行搜索
指揮書、搜索筆錄、無應
扣押物之證明書等逕行
搜索相關資料在卷
可佐,然依卷附檢察官陳報資料即上開逕
行搜索相關資料,並無從佐認本件逕行搜索有何上開應具之
4 種實質理由,檢察官陳報函文復未對此
予以說明,
揆諸上
開規定,本件
聲請人實施逕行搜索即
於法不合,應予撤銷。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31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凃啟夫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