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朴簡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諾貝爾文化事業
代 表 人 葉文祥
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101年度偵字第66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諾貝爾文化事業,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共拾
壹罪,各科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
緩刑
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
貳萬元。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附表,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聲請處刑書犯罪事實附表有關編號2、5、10、11之決標公告
日期,應分別更正為如本判決附表各編號決標公告日期所示
;有關編號7之標案案號應更正為「000000000」(分別詳見
他字卷第68頁、57頁、53頁、63頁、20頁)。證據部分,另
補充:被告之代表人於本院調查時之認罪表示、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續字第142號緩
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2年度上職議字第119號處分
書各1份。
三、被告係廠商,因其代表人葉文祥執行業務犯
意圖影響採購結
果,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被告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
條規定,科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罰金刑。被告
所犯之附表11罪,分別為其代表人於可獨立觀察不同時間內
,個別起意犯之,則被告所犯上開各罪,應分論併罰。爰
審
酌被告其代表人之犯罪情節,所投標之11件標案中,多數尚
有其他
法人參與,且借牌得標之標案僅有5件,對投標結果
影響有限,及其代表人
犯後坦認各次
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
情狀,就被告廠商科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
之刑。
四、
按「法人所屬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罪時,處罰行為人同時亦對
法人科以罰金刑之兩罰規定,法人雖非
犯罪主體,但仍係刑
罰
宣告之對象,為受罰主體。而我國緩刑制度,依刑法第74
條之規定,採刑罰執行
猶豫主義,於有罪判決宣告之同時,
得依法對受罰主體,宣告一定
期間之緩刑,在緩刑期間內暫
緩刑之執行,俟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其刑之宣
告即因而失其效力,法人既得為受罰之主體,自具有受緩刑
宣告之
適格;又緩刑制度設計之本旨,除可避免執行短期
自
由刑之流弊外,主要目的係在獎勵惡性較輕者使其遷善,則
惡性較短期自由刑猶輕之罰金刑,溯自我國舊刑法修正施行
時,即入於得宣告緩刑之列,是法人雖無
有期徒刑之適應性
,既得科以罰金,復以刑法緩刑規定並未排除法人之適用,
對法人自非不得宣告緩刑。而經宣告緩刑後,若有具體事證
足認受宣告者並不因此有改過遷善之意,即不宜給予緩刑之
寬典,
乃另有
撤銷緩刑宣告制度。至該撤銷緩刑宣告規定之
立法是否周延,能否與緩刑宣告之規定互相呼應,以促使受
緩刑宣告者均知所惕勵不致再犯,乃立法政策問題,非常
上
訴意旨以法人一旦受緩刑宣告,即不可能撤銷,執為不得對
法人宣告緩刑之立論,實乃本末倒置,此
參諸修正後於民國
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關於緩刑宣告之撤銷,除修正原第
75條必要撤銷之規定外,並增訂第75條之1得裁量撤銷之規
定,則經宣告緩刑之法人,倘有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情形
,已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以彌補原有規定之不足,其理至
明,此部分非常
上訴意旨容有誤會。」等語,
業據最高法院
95年度台非字第163號裁判要旨解釋在案。本院審酌被告廠
商並無類似前案紀錄,經此偵審教訓,應有所警惕,而無再
犯
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3年
,用啟自新。另斟酌被告之代表人係因
故意犯罪,為督促被
告日後能確實依法行事,認有課其一定負擔之必要,併
諭知
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以觀後效。又被告倘未履行前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
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
依刑法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爰
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51條第7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
易判決如主文。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已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
送達之日起10日內,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嘉臨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被告已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附錄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
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附表:
┌─┬──────┬────────┬────┬────────┬─────────┐
│編│招標公告日期│ 標 案 案 號 │機關名稱│ 得 標 情 形 │
科 刑 │
│號│決標公告日期│ 標 案 名 稱 │ │ │ │
│ │(年/月/日)│ │ │ │ │
├─┼──────┼────────┼────┼────────┼─────────┤
│1 │(不詳) │991210 │嘉義縣朴│由盛群資訊有限公│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 │099/12/13 │嘉義縣○○國小99│子市○○│司得標 │ │
│ │ │年健康中心設備採│國民小學│ │ │
│ │ │購 │ │ │ │
├─┼──────┼────────┼────┼────────┼─────────┤
│2 │099/06/14 │990620_2高雄市國│高雄市立│盛群、諾貝爾均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 │100/01/20 │中小圖書設備一批│○○國民│得標 │ │
│ │ │ │中學 │ │ │
├─┼──────┼────────┼────┼────────┼─────────┤
│3 │099/7/20 │99FY718B3 │嘉義縣政│盛群、諾貝爾均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 │099/07/28 │交通部補助嘉義縣│府 │得標 │ │
│ │ │維護學生上下學安│ │ │ │
│ │ │全、充實交通安全│ │ │ │
│ │ │導護裝備採購 │ │ │ │
├─┼──────┼────────┼────┼────────┼─────────┤
│4 │099/08/13 │990819B │嘉義縣民│盛群、諾貝爾均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 │099/08/19 │嘉義縣99年度加 │雄鄉興中│得標 │ │
│ │ │強特教資源中心功│國民小學│ │ │
│ │ │能-聽障輔具採購 │ │ │ │
├─┼──────┼────────┼────┼────────┼─────────┤
│5 │099/09/30 │99042 │嘉義縣消│盛群、諾貝爾均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 │099/10/25 │投影機3台及72吋 │防局 │得標 │ │
│ │ │子白板2片 │ │ │ │
├─┼──────┼────────┼────┼────────┼─────────┤
│6 │099/10/13 │991019 │嘉義市○│由諾貝爾文化事業│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 │099/11/16 │99年度充實公立 │○國民小│得標 │ │
│ │ │國中小學圖書館(│學 │ │ │
│ │ │室)圖書及設備計│ │ │ │
│ │ │畫-嘉義市各國中 │ │ │ │
│ │ │小圖書設備採購 │ │ │ │
├─┼──────┼────────┼────┼────────┼─────────┤
│7 │099/11/15 │000000000 │澎湖縣○│由諾貝爾文化事業│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 │099/11/26 │西嶼鄉立圖書館 │○鄉公所│得標 │ │
│ │ │設備升級計劃 │ │ │ │
├─┼──────┼────────┼────┼────────┼─────────┤
│8 │099/12/14 │991213 │嘉義市○│由諾貝爾文化事業│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 │100/01/04 │嘉義市「99年度 │○國民小│得標 │ │
│ │ │補助各國民中小學│學 │ │ │
│ │ │圖書室圖書及設備│ │ │ │
│ │ │」統一採購 │ │ │ │
├─┼──────┼────────┼────┼────────┼─────────┤
│9 │100/03/15 │0000000 │高雄市立│盛群、諾貝爾均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 │100/04/06 │新校舍添購辦公 │○○國民│得標 │ │
│ │ │及教學設備 │中學 │ │ │
├─┼──────┼────────┼────┼────────┼─────────┤
│10│100/05/27 │B0000000 │雲林縣斗│由諾貝爾文化事業│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 │100/06/07 │文安國小附設幼 │南鎮○○│得標 │ │
│ │ │稚園改善教學環境│國民小學│ │ │
│ │ │設備採購 │ │ │ │
├─┼──────┼────────┼────┼────────┼─────────┤
│11│100/07/12 │100FE510B3 │嘉義縣政│第一次廢標 │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 │100/07/27 │交通部補助嘉義縣│府 │第二次由諾貝爾 │ │
│ │ │維護學生上下學安│ │文化事業得標(限│ │
│ │ │全、充實交通安全│ │制性招標 │ │
│ │ │導護裝備採購 │ │ │ │
└─┴──────┴────────┴────┴────────┴─────────┘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6664號
被 告 諾貝爾文化事業
設嘉義縣太保市○○○路○段○○號1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諾貝爾文化事業」設址在嘉義縣太保市○○○路○段○○號
1樓,負責人為葉文祥。
㈠民國99年間,葉文祥自政府採購網上知悉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0】所示之採購案,即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
之犯意,並徵求盛群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智祥之同
意,黃智祥亦基於容許他人借用盛群公司名義與證件參加
投標之犯意允諾之;葉文祥遂以盛群公司、諾貝爾文化事
業之名義,參與投標。
㈡又於100年7月13日前之某日,葉文祥自政府採購網上知悉
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採購案,即與黃智祥承前開犯意
,由葉文祥
旋即將盛群公司某員工所交付之99年12月營業
人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401)之所屬年月份
變造為100年
5、6月後,再自行刻製「盛群資訊有限公司」、「黃智祥
」之印章(俗稱公司大小章)後,於100年7月19日前,蓋
印於投標文件上後參與投標。
嗣盛群公司因信用證明逾期
致資格不符,該標案亦經主持人宣布廢標。嗣於同年月26
日,另行辦理第2次採購,諾貝爾公司遂以新台幣38萬
9000元之價格標得該案。
二、案經嘉義縣政府政風處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1.同案被告葉文祥、黃智祥於偵查中之
自白。
2.政府採購網查詢結果2份紙本列印2份。
3.嘉義縣政府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
暨所附盛群資
訊有限公司投標文件(含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財
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
綜上所述,被告犯嫌
堪以認定。
二、被告諾貝爾文化事業之代表人葉文祥於本案涉有政府採購法
第87條第5項後段罪嫌,依同法第92條規定,對被告諾貝爾
文化事業亦應科以第87條第5項之罰金,請依法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檢察官 葉 美 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 淑 杏
附錄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
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
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
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
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