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隆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101年度偵字第178號),經檢察
官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1年度緩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Essential Organic chemistry.ze叁份、WHEATHER S功能
性組織學貳本,均沒收。
理 由
一、
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
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
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
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
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
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楊隆儀因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之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
第178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至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
用之Essential Organic chemistry.ze3份(第1-289頁,台
灣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WHEATHER S功能性組織學
2本(彩色圖譜,台灣愛思唯爾有限公司),爰依法聲請宣
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所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7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在案,有該處分書附卷
可憑,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
錄表1份附卷
可稽。而扣案之Essential Organic chemistry.
ze3份(第1-289頁,台灣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WHEATHER S功能性組織學2本(彩色圖譜,台灣愛思唯爾有
限公司),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等情,亦
據被告供承在卷,
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聲請
洵屬有據,應依
著作權法第98條宣告沒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