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63號
原 告 誠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育蔚
被 告 許瓊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99號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原告對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99號,被告許瓊丹偽造文書等案
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林新益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