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台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燕雪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嚴奇均律師
被 告 燿昇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劉守舜
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於民國105 年3 月30日所為之裁定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
,應依原告之
聲請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
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林燕雲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燕雪」。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
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有
適用,同法
第239 條亦有明定。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
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
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之
姓名記載為「林燕雲」,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
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