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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嘉簡附民字第 5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台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雪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律師 被   告 燿昇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劉守舜 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於民國105 年3 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 ,應依原告之聲請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林燕雲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燕雪」。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有用,同法 第239 條亦有明定。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 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 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之 姓名記載為「林燕雲」,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 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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