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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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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上附民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許倢豪 被   告 王千云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簡上字第3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其中就請求被告誹謗之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 10萬元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請求公然侮辱之精神慰撫金10 萬元部分,因刑事部分並非本院審理之範圍,另以104年度簡上 附民字第6號判決駁回該部分之訴,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樹正                    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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