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許倢豪
被 告 王千云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簡上字第3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其中就請求被告誹謗之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
10萬元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請求
公然侮辱之精神慰撫金10
萬元部分,因刑事部分並非本院審理之範圍,另以104年度簡上
附民字第6號判決駁回該部分之訴,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樹正
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