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嘉簡字第17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沂津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6042號),因被告
自白犯罪(原案號:105年度易字第782號),
本院認為宜依簡易程序,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沂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
業務侵占罪,共拾壹罪,各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叁年,並應自民國一○
六年一月五日起至民國一○七年三月五日止,於每月五日前各給
付星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共計新臺幣貳拾貳
萬伍仟元,及於民國一○七年四月三十日前,給付星福保全股份
有限公司新臺幣玖拾貳萬玖仟玖佰玖拾元,上開款項如有壹期未
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犯罪事實及
證據名稱
一、犯罪事實:
林沂津自民國101年間起,受僱佳億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
公司(其後公司業務改由星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承繼),於
102年8月1日派駐擔任嘉義市○○路○○○號嘉義大高巢社區(
以下稱大高巢社區)管理員,
嗣於同年11月起任職該社區總
幹事,負責管理社區各項事務及款項收支,為從事業務之人
。
詎林沂津因遭債主追討欠款,需錢孔急,竟
意圖為自己之
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各別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日期,
將附表所示社區住戶繳納之各項費用或收入,扣除該月份所
支出款項後之餘額,及自大高巢社區管理委員會帳戶提領應
支付廠商之款項,
易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而未存入大高
巢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帳戶內或支付予廠商者,共計新臺幣(
下同)1,369,390元。嗣為星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覺有異,
經質之林沂津始坦承侵占上開款項,而悉上情。
二、
上揭事實,
業據告訴人
代理人星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張經宇指述
綦詳,並有員工切結書、保證書、切結承諾書、
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未存入總金額明細表、大樓管
理員收款移交明細表、存摺影本、收支明細表、彰化商業銀
行嘉義分行105年7月29日彰嘉義字第1050206號函及所附存
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等在卷
可稽,且被告林沂津
於
檢察事務官面前及本院
準備程序訊問時均
自白不諱,被告
之自白核與上開
積極證據相吻合,應屬信實可採。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所犯業務侵占
犯行,
洵堪認定。
三、論罪
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6條
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則屬
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
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
判例意旨
參照)。因被告於附表編號
7、9、10、11所示之犯行,皆係於同一月份、以相同方式為
之,行為時間密切接近,且均係侵犯同樣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則其附表編號7、9、10、11所示之同一月間
侵占行為,應各論以一接續行為。另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11
所示各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有所差異、行為
彼此獨立,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足以明確區隔,是其如附表編號1至11
所示各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本院
審酌被告前有過失致死、公共危險等前科,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非良好,因缺錢花用
而為本件犯行,殊不可取,惟其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犯罪手段尚稱平和,侵占之金額不低,被告所侵占之款項雖
係大高巢社區管理基金,然因被告受僱星福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被告所侵占之款項,皆必須先由星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為清償,故最終受損害之人為星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被
告因而與星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協議,雙方同意被告自
105年3月起至105年12月止,被告清償之金額共計214,400元
,已
適度彌補星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所受之損害,日後被告
自106年1月間起至107年3月間止,每月清償星福保全股份有
限公司15,000元,其後被告領取勞保給付即可將餘款929,99
0元1次清償完畢,
暨其為高職畢業,教育程度不高,目前仍
受僱星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大高巢社區總幹事,每月
薪資29,500元,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已離婚,子女已成
年,目前與其胞姊同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四、查被告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被告於92
年間因公共危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一案,雖
係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因緩刑
期間已滿,
未經
撤銷緩刑,依刑法第76條規定,該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
,形同未受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
可參。並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至105年12月止,
已賠償214,400元,盡力彌補星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損害
,並於本院審理時,已與星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達成上開
和
解條件(大高巢社區委任星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被告
侵占之款項由星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賠償,被告再與星福保
全股份有限公司協議賠償事宜,故大高巢社區亦委由星福保
全股份有限公司擔任
告訴代理人),星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兼告訴代理人張經宇,表示被告如
按上開條件履行,
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檢察官亦當庭表示同意被告為緩
刑之宣告並附上揭和解條件,再慮及被告倘就所宣告之刑入
監服刑,被害人損失將無法獲得適當補償,本院認被告經此
次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其所受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諭
知緩刑3年。惟為確保被告按期履行協議內容,並依刑法第7
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就被告尚未清償之餘額命被告自106年
1月5日起至107年3月5日止,每月應給付星福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15,000元,餘款929,990元則於107年4月30日前給付完
畢,上開緩刑所附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得執為
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
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
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
告訴人星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得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對被告所為之緩刑宣告,
附此
敘明。
五、
沒收部分:
㈠、按沒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犯罪後,刑法業於104年
12月30日修正,將「沒收」自
從刑中獨立出,認具有刑罰及
保安處分外之法律效果,因而獨立章節規範,其中修正第38
條,並增訂38條之1至38條之3,均自105年7月1日施行,且
依前開第2條第2項規定,亦明確規範修正後沒收之法律適用
,因未涉及刑罰權,以裁判時法為基準,並無
新舊法比較之
必要。
㈡、被告已賠償告訴人星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共計214,400元,
業據告訴代理人張經宇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此部
分已實際返還,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至於被告尚未賠償之餘款1,154,990元,本屬被告
犯罪所
得,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惟考量該條
「應」沒收犯罪所得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
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由此可
知,倘行為人未享有犯罪所得時,即無宣告沒收之必要。又
在有特定被害人之情形下(如竊盜、侵占等財產犯罪),國
家沒收行為人犯罪所得之範圍,即與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相同
,亦等同行為人應負之給付義務。而本案被告業與星福保全
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雙方約定以上揭方式,足額償還被
告所侵占之餘款,並已作為本案宣告緩刑所附之條件。是以
被告日後若確實依約償還,已足使星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填
補所受之損害,此亦等同國家沒收被告犯罪所得之範圍;假
若被告未能切實履行,不僅需負擔緩刑可能遭撤銷之不利益
,星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亦得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以
上開緩刑之負擔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強制執行被告之財產
,亦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此外,依
被告與星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協議之上揭和解條件,星福保
全股份有限公司既同意被告享有分期履行之利益,在此情形
下,國家倘仍依沒收犯罪所得之規定,先行全部沒收被告尚
未清償之款項,則無異係強迫星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提早實
現其債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星福保全股份
有限公司得向檢察官聲請發還),並使被告失去此分期利益
,此將失去雙方達成和解之意義。是以,本院認為被告雖尚
未將所侵占之部分金額實際賠償星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但
考量其已與星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和解條件亦成
為本案緩刑之負擔,如再
諭知沒收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將
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規定,不宣告沒收此部分犯罪所得。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
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
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5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 │款項類別 │侵占金額 │所犯罪名及所處之刑│
│ │ │ │(新臺幣) │ │
├──┼──────┼────────┼──────┼─────────┤
│1 │104年1月間 │管理費 │共計302,061 │林沂津犯業務侵占罪│
│ │ │車位租金 │元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廣告費 │ │ │
│ │ │感應扣費用 │ │ │
├──┼──────┼────────┼──────┼─────────┤
│2 │104年3月間 │管理費 │41,818元 │林沂津犯業務侵占罪│
│ │ │車位租金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感應扣費用 │ │ │
│ │ │ │ │ │
├──┼──────┼────────┼──────┼─────────┤
│3 │104年4月間 │管理費 │99,652元 │林沂津犯業務侵占罪│
│ │ │車位租金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感應扣費用 │ │ │
│ │ │ │ │ │
├──┼──────┼────────┼──────┼─────────┤
│4 │104年5月間 │管理費 │6,856元 │林沂津犯業務侵占罪│
│ │ │車位租金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廣告費 │ │ │
│ │ │感應扣費用 │ │ │
│ │ │遙控器費用 │ │ │
├──┼──────┼────────┼──────┼─────────┤
│5 │104年6月間 │管理費 │4,865元 │林沂津犯業務侵占罪│
│ │ │車位租金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廣告費 │ │ │
│ │ │感應扣費用 │ │ │
│ │ │遙控器費用 │ │ │
├──┼──────┼─────┬──┼──────┼─────────┤
│6 │104年9月1日 │毅軒科技有│消防│24,500元 │林沂津犯業務侵占罪│
│ │ │限公司貨款├──┼──────┤,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弱電│25,100元 │ │
│ │ │ ├──┼──────┤ │
│ │ │ │合計│49,600元 │ │
├──┼──────┼─────┼──┼──────┼─────────┤
│7 │104年10月6日│毅軒科技有│消防│8,000元(
起訴│林沂津犯業務侵占罪│
│ │ │限公司貨款│ │書誤載為800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元) │ │
│ │ │ ├──┼──────┤ │
│ │ │ │弱電│9,750元 │ │
│ │ │ ├──┼──────┤ │
│ │ │ │合計│17,750元 │ │
│ ├──────┼─────┼──┼──────┤ │
│ │104年10月30 │毅軒科技有│消防│10,600元 │ │
│ │日 │限公司貨款├──┼──────┤ │
│ │ │ │弱電│14,000元 │ │
│ │ │ ├──┼──────┤ │
│ │ │ │合計│24,600元 │ │
├──┼──────┼─────┼──┼──────┼─────────┤
│8 │104年11月30 │毅軒科技有│消防│51,300元 │林沂津犯業務侵占罪│
│ │日 │限公司貨款├──┼──────┤,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弱電│9,825元 │ │
│ │ │ ├──┼──────┤ │
│ │ │ │合計│61,125元 │ │
├──┼──────┼─────┴──┼──────┼─────────┤
│9 │105年1月間 │管理費 │360,463元 │林沂津犯業務侵占罪│
│ │ │車位租金 │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廣告費 │ │ │
│ │ │感應扣費用 │ │ │
│ │ │遙控器費用 │ │ │
│ ├──────┼─────┬──┼──────┤ │
│ │105年1月4日 │毅軒科技有│消防│10,400元 │ │
│ │ │限公司貨款├──┼──────┤ │
│ │ │ │弱電│5,750元 │ │
│ │ │ ├──┼──────┤ │
│ │ │ │合計│16,150元 │ │
├──┼──────┼─────┴──┼──────┼─────────┤
│10 │105年2月間 │廣告費 │940元 │林沂津犯業務侵占罪│
│ │ │感應扣費用 │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遙控器費用 │ │ │
│ ├──────┼────────┼──────┤ │
│ │105年2月1日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25,680元 │ │
│ │ │公司貨款 │ │ │
│ │ ├─────┬──┼──────┤ │
│ │ │毅軒科技有│消防│8,500元 │ │
│ │ │限公司貨款├──┼──────┤ │
│ │ │ │弱電│13,060元 │ │
│ │ ├─────┴──┼──────┤ │
│ │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17,160元 │ │
│ │ │公司修理費 │ │ │
│ ├──────┼────────┼──────┤ │
│ │105年2月4日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265,000元 │ │
│ │ │公司保養費 │ │ │
│ │ │ │ │ │
├──┼──────┼────────┼──────┼─────────┤
│11 │105年3月間 │管理費 │22,110元 │林沂津犯業務侵占罪│
│ │ │車位租金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廣告費 │ │ │
│ │ │感應扣費用 │ │ │
│ │ │遙控器費用 │ │ │
│ ├──────┼────────┼──────┤ │
│ │105年3月1日 │毅軒科技有限公司│9,800元 │ │
│ │ │消防貨款 │ │ │
│ │ ├────────┼──────┤ │
│ │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19,200元 │ │
│ │ │公司貨款 │ │ │
│ ├──────┼────────┼──────┤ │
│ │105年3月4日 │毅軒科技有限公司│3,000元 │ │
│ │ │弱電貨款 │ │ │
├──┴──────┴────────┴──────┴─────────┤
│ 總計金額:1,369,39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