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嘉簡附民字第 2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紀弘烈即弘揚商行       郭李翠芳       許明宗即尚群服裝行       林國如即尚享服裝行       姚秋英即金冠霖服裝行       林敬盛即久易服飾行 原   告 穩鴻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宛儒 原   告 安可牛仔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花 原   告 九品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明 原   告 元瀚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卿 原   告 合發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波 原   告 合富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輝 原   告 佳陽服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豐桔 原   告 德姆森牛仔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梅 原   告 明福服飾有限公司 上15名原告 共   同 代 理 人 呂維凱律師 被   告 吳宏泰 代 理 人 陳盈壽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杏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嘉交簡字第726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楊鑫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