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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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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易字第 37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3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明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8218 、8219號),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明儒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一、謝明儒自民國101年7月間起,在李其諺所經營址設嘉義市○ ○路353附2「尚新衛浴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尚新公司)擔 任業務員,負責商品之介紹買賣、送貨及收取貨款,於104 年1月2日離職。詎謝明儒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 盜之各別犯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日期,徒手竊 取尚新公司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商品後,販賣予附 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販售對象,並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6之 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70,640元。嗣經李其諺發覺,報警 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李其諺訴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謝明儒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 諱(見本院卷第126、130至147、189至208頁),復有下列 證據為證: (一)證人即告訴人李其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交查 字第913號卷第14至16頁),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尚新公司 之會計楊雅玲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偵查時之證述(見他字 第749號卷第34至37頁,交查字第913號卷第14至15、81至 82),證人即晨翔水電行負責人郭俊麟、東泰水電行負責 人許銘華、全興水電行負責人倪全興、磐安水電廚具行( 下稱磐安水電行)負責人楊麗秋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偵查 時之證述(見交查字第913號卷第97至100、118至121頁, 偵字第8218號卷第32至35頁),證人即信義水電行負責人 鍾嘉雄、嘉大行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嘉大行公司)負責人 林宜玲、永高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永高公司)負責人林幸 玉、三金有限公司(下稱三金公司)負責人李宜容、鑫豐 廚具行(下稱鑫豐廚具)負責人許廷豪、佳原水電工程行 (下稱佳原水電行)負責人張峻豪、英鼎廚具電器商行( 下稱英鼎廚具)負責人張英傑於偵查時之證述(見偵字第 8218號卷第35至38、64至66頁)。 (二)永高公司、三金公司、嘉大行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英鼎廚 具商家資料、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交(會) 辦單及其所附嘉義縣政府101年3月22日府經工商字第1019 300535號函、佳原水電行商業登記抄本、被告104年1月14 日員工自願離職證明、被告履歷表影本、被告之勞工保險 退保申請表、鑫豐廚具104年1月12日估價單、全興水電行 104年1月9日、104年1月5日估價單、磐安水電行104年1月 9日估價單、尚新公司103年10月7日、103年11月11日、10 3年12月9日單據、103年10月8日、103年10月11日、103年 10月27日、103年11月28日、103年12月4日、103年12月8 日、103年12月12日銷貨單影本、勞工保險局投保單位被 保險人名冊、應收帳款明細表、宏潮窗簾企業社104年1月 5日估價單翻拍照片、被告與告訴人間錄音、錄影節錄概 要及錄音光碟1片、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發票及寄件人 收執聯、104年8月10日(104)新物總(法)第000000000 號函、手機LINE通訊軟體內容翻拍照片、英鼎廚具104年1 月5日出貨保管單、三金公司104年1月5日、104年1月9日 估價單影本、尚新公司104年1月12日單據影本及正本、被 告之談話內容及錄音光碟1片、被告之名片、嘉義縣警察 局水上分局105年2月16日嘉水警偵字第1050003401號函及 所附信義水電行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告訴人刑事 陳報(五)狀及所附被告自白錄音光碟1片、販售商品照 片66張、本院公務電話記錄3份等資料附卷可查(見他字 第749號卷第8至10、15至20頁,交查字第913號卷第17至 28、39、46、48、51、54、67至68、73、91、101、103、 105至111、156頁,偵字第8219號卷第12至13、20至45頁 ,本院卷第165至167、183頁)。 (三)足證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之犯行,均洵堪認定,各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 如附表二所示7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本件公訴意旨原認被告為接續犯,嗣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見本院卷第129頁),自屬公訴範圍,故毋庸依刑事訴訟 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且本院亦當庭告知被告(見 本院卷第129、190頁),以俾防禦。 三、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 途獲取財物,竟為本件竊盜犯行,欠缺對他人所有權之尊重 ,並衡酌其坦承犯行,竊取之商品價值合計85,350元,除如 附表一編號7所示被告販賣予鑫豐廚具之沐浴(大)商品, 鑫豐廚具已交還告訴人外,鑫豐廚具並將附表一編號7所示 其餘商品之貨款交由告訴人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26、206頁),並為告訴人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自承(見本院卷第125頁),另附表一 編號1至6所示被告所販賣之商品,其全部貨款均由被告取得 ,及被告雖有和解意願,然因告訴人不願原諒被告,故尚未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賠償告訴人損失,暨其自稱高職畢業 之智識程度,現從事餐飲業,與配偶、未成年小孩同住,經 濟狀況普通,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各量 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參、沒收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 月22日修正,並定於105年7月1日施行。按新修正之刑法第2 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 時之法律。是本件沒收之法律,應適用現行之刑法,毋庸為 新舊法比較,合先敘明。 二、被告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商品後,業已販售如附表 一編號1至6所示之販售對象,變得貨款各17,400元、5,800 元、9,700元、6,050元、19,940元、11,750元,且上開貨款 均由被告取得乙節,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自承(見本院卷 第205至206頁),並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1份附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183頁),此即屬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稱變得之 物,故就前揭貨款,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 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按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定有明 文。又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4年12月17日及105年5月27 日修正,自105年7月1日施行,本次修法將沒收列為專章, 具獨立之法律效果,與修正前刑法將沒收列為從刑屬性之立 法例不同,故宣告多數沒收之情形,已非數罪併罰,故毋庸 再重複於被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各罪,於定其應執 行刑之主文項下,為沒收之諭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5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 四、本件被告竊取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販售予鑫豐廚具之沐浴 (大)商品,鑫豐廚具已交還告訴人,故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項規定,無庸宣告沒收之。 五、除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沐浴(大)以外之其餘商品,被告已 販售予鑫豐廚具,而其貨款,鑫豐廚具則係交由告訴人等情 ,為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自承(見本院卷第125頁) ,核與鑫豐廚具之負責人許廷豪於偵查時證述明確(見偵字 第8218號卷第64頁),從而,告訴人此部分求償權已獲滿足 ,倘再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被告此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 ,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 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日期 │ 販售對象 │ 商 品 │ 金 額 │ ├──┼──────┼───────┼───────┼────┤ │1 │103年10月7日│ 東泰水電行 │沐浴高檔三段 │5,000元 │ │ │ │ ├───────┼────┤ │ │ │ │單孔龍頭 │4,750元 │ │ │ │ ├───────┼────┤ │ │ │ │雙孔龍頭 │4,750元 │ │ │ │ ├───────┼────┤ │ │ │ │開關彎頭 │1,000元 │ │ │ │ ├───────┼────┤ │ │ │ │廚房檯面 │1,900元 │ │ │ │ ├───────┴────┤ │ │ │ │ 合計:17,400元 │ ├──┼──────┼───────┼───────┬────┤ │2 │103年11月11 │ 晨翔水電行 │沐浴高檔三段 │5,000元 │ │ │日 │ ├───────┼────┤ │ │ │ │無浮球進水器 │ 800元 │ │ │ │ ├───────┴────┤ │ │ │ │ 合計:5,800元 │ ├──┼──────┼───────┼───────┬────┤ │3 │103年12月4日│ 東泰水電行 │單孔龍頭 │1,900元 │ │ │ │ ├───────┼────┤ │ │ │ │雙孔龍頭 │3,800元 │ │ │ │ ├───────┼────┤ │ │ │ │沐浴龍頭 │4,000元 │ │ │ │ ├───────┴────┤ │ │ │ │ 合計:9,700元 │ ├──┼──────┼───────┼───────┬────┤ │4 │103年12月9日│ 晨翔水電行 │高檔配 │5,000元 │ │ │ │ ├───────┼────┤ │ │ │ │ST蓮蓬管5尺 │ 400元 │ │ │ │ ├───────┼────┤ │ │ │ │三段蓮蓬把手 │ 650元 │ │ │ │ ├───────┴────┤ │ │ │ │ 合計:6,050元 │ ├──┼──────┼───────┼───────┬────┤ │5 │104年1月5日 │宏潮窗簾企業社│沐浴(大) │2,000元 │ │ │ │ ├───────┼────┤ │ │ │ │沐浴(小) │3,000元 │ │ │ │ ├───────┼────┤ │ │ │ │廚房檯面 │1,000元 │ │ │ │ ├───────┼────┤ │ │ │ │面盆單孔 │ 900元 │ │ │ │ ├───────┴────┤ │ │ │ │ 合計:6,900元 │ │ │ ├───────┼───────┬────┤ │ │ │ 全興水電行 │沐浴(中)專利│2,700元 │ │ │ │ ├───────┼────┤ │ │ │ │沐浴(中) │1,300元 │ │ │ │ ├───────┼────┤ │ │ │ │單孔主體 │1,360元 │ │ │ │ ├───────┼────┤ │ │ │ │雙孔主體 │2,720元 │ │ │ │ ├───────┼────┤ │ │ │ │壁式向上 │1,360元 │ │ │ │ ├───────┼────┤ │ │ │ │落水皮 │ 500元 │ │ │ │ ├───────┼────┤ │ │ │ │止洩帶 │ 800元 │ │ │ │ ├───────┼────┤ │ │ │ │彈跳 │1,400元 │ │ │ │ ├───────┼────┤ │ │ │ │單體另件 │ 900元 │ │ │ │ ├───────┴────┤ │ │ │ │ 合計:13,040元│ ├──┼──────┼───────┼───────┬────┤ │6 │104年1月9日 │ 全興水電行 │廚房檯面 │2,800元 │ │ │ │ ├───────┼────┤ │ │ │ │陶瓷長栓 │2,000元 │ │ │ │ ├───────┼────┤ │ │ │ │陶瓷自由栓 │1,150元 │ │ │ │ ├───────┴────┤ │ │ │ │ 合計:5,950元 │ │ │ ├───────┼───────┬────┤ │ │ │ 磐安水電行 │面盆單孔 │1,600元 │ │ │ │ ├───────┼────┤ │ │ │ │面盆雙孔 │1,600元 │ │ │ │ ├───────┼────┤ │ │ │ │廚房檯面 │1,300元 │ │ │ │ ├───────┼────┤ │ │ │ │廚房向下 │1,300元 │ │ │ │ ├───────┴────┤ │ │ │ │ 合計:5,800元 │ ├──┼──────┼───────┼───────┬────┤ │7 │104年1月12日│ 鑫豐廚具行 │沐浴(大)(已│6,600元 │ │ │ │ │交還予告訴人)│ │ │ │ │ ├───────┼────┤ │ │ │ │廚房檯面(大)│2,200元 │ │ │ │ ├───────┼────┤ │ │ │ │免工具S │1,050元 │ │ │ │ ├───────┼────┤ │ │ │ │不打結5尺 │ 700元 │ │ │ │ ├───────┼────┤ │ │ │ │鋼絲管1尺 │ 700元 │ │ │ │ ├───────┼────┤ │ │ │ │鋼絲管1.2尺 │ 740元 │ │ │ │ ├───────┼────┤ │ │ │ │鋼絲管1.5尺 │ 800元 │ │ │ │ ├───────┼────┤ │ │ │ │ST中板 │1,400元 │ │ │ │ ├───────┼────┤ │ │ │ │ST中板 │ 520元 │ │ │ │ ├───────┴────┤ │ │ │ │ 合計:14,710元 │ └──┴──────┴───────┴────────────┘ 附表二: ┌──┬──────┬────────────────────┐ │編號│ 所犯之罪 │ 宣 告 刑 │ ├──┼──────┼────────────────────┤ │ 1 │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壹萬│ │ │ │柒仟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 │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伍仟│ │ │ │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 │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玖仟│ │ │ │柒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 │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陸仟│ │ │ │零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 │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壹萬│ │ │ │玖仟玖佰肆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6 │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壹萬│ │ │ │壹仟柒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7 │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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