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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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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59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發還扣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春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娟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案件,本院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中對於告訴人所提之花卉磁磚 圖案共「捌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拾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 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對於告訴人所提之花 卉磁磚圖案共「捌件」之文字記載,原應係「拾件」,雖經 本院誤繕為「捌件」,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裁定實質內容 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鏡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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