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春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玉娟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
著作權案件,本院所為裁定之
原本及其
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中對於
告訴人所提之花卉磁磚
圖案共「捌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拾件」。
理 由
一、
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
裁
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對於
告訴人所提之花
卉磁磚圖案共「捌件」之文字記載,原應係「拾件」,雖經
本院誤繕為「捌件」,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裁定實質內容
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鏡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筱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