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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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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交附民字第 24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47號 原   告 李永元 嘉義縣○○鄉○○村0000000號 被   告 温䄽䊅 被   告 中南海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38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嗣經 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7年度嘉交簡字第16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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