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6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亞南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陳碧玉
被 告 江啟東
選任辯護人 林春發
律師
被 告 江明展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
調偵字第36號、106年度偵字第4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
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
偵查中之
自白或其他現存之
證據,
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
聲請,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
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
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之案件,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訊
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2項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三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被告三人於審判中業已自白犯罪,
揆諸全案卷證,本
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
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