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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安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亞南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陳碧玉 被   告 江啟東 選任辯護人 林春發律師 被   告 江明展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 調偵字第36號、106年度偵字第4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 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 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之案件,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訊 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2項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三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被告三人於審判中業已自白犯罪,揆諸全案卷證,本 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 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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