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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嘉簡字第 115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嘉簡字第11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佳陽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柏興律師 被   告 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朝杰 被   告 陳美瑄       謝志皇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柏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 度偵字第479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06年度訴字第 400號),本院認為宜依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及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 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 結果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甲○○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拾個月 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 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 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乙○○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拾個月 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貳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扣案偽造之連旺營造事業有限 公司、張秋梅印章各壹枚及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犯罪事實: ㈠、甲○○、丁○○分別係址設新北市○○區○○路○○○號3樓之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視公司)董事長、董事長 特助,乙○○則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僑福公司)秘書。緣臺灣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以下稱臺電嘉義營業處)於民國10 6年2月8日,辦理「大型車輛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安裝工程」 財物採購案(以下稱系爭標案)公開招標,丁○○得知上開招 標訊息後有意投標,於106年2月12日或13日向甲○○報告獲 准後,為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所定,第1次開標須達 3家以上廠商投標,方不至流標之規定,確保標案在形式上 符合有3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而能順利開標、 決標,甲○○、丁○○二人遂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 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商議分頭尋找其他廠商陪標。甲○○ 遂於106年2月17日,在電話中,向熟識之乙○○商請利用本 無投標系爭標案之真意及不具系爭標案履約能力之僑福公司 陪標,乙○○竟與甲○○共同基於上開犯意聯絡而允諾,並 於106年2月18日,攜僑福公司大小章至環視公司上址,並提 供僑福公司之105年11-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丁 ○○遂在僑福公司投標系爭標案之廠商投標標價清單上填寫 標價為新臺幣(下同)108萬元及填載投標廠商聲明書、招 標及投標文件、出席代表授權書並列印僑福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車載數位式影音車軌監控主機等投標文件,乙○○並於 投標文件上蓋用僑福公司及其代表人丙○○印文,完成後再 由丁○○指示不知情之環視公司會計林○○於106年2月22日 前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土城分行,以環視公司設在該銀行 之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簽發票號為AZ0000000號、 面額32,400元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本行支票1紙,作為僑福 公司投標系爭標案之押標金交予丁○○,丁○○嗣於106年2 月24日,至新北市土城平和郵局,將該紙支票併同其他投標 文件,以快捷郵件寄送至臺電嘉義營業處投標系爭標案。丁 ○○另於106年2月20日,在環視公司上址,於環視公司投標 系爭標案之廠商投標標價清單上填寫標價為102萬元,並製 作投標廠商聲明書、招標及投標文件、出席代表授權書及列 印環視公司查詢資料與其他投標所需文件,且指示不知情之 環視公司會計林倩妏於106年2月22日前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北土城分行,以環視公司設在該銀行之第0000000000000號 帳戶存款,簽發票號為AZ0000000號、面額30,600元之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本行支票1紙,作為環視公司投標系爭標案之 押標金交予丁○○,丁○○再於106年2月23日,至新北市土 城清水郵局,將該紙支票併同其他投標文件,以快捷郵件寄 送至臺電嘉義營業處投標系爭標案。 ㈡、丁○○另明知連旺營造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稱連旺公司)係營 造業者,並未授權或同意其投標系爭標案且無投標系爭標案 之意願及履約能力,竟基於與甲○○之前開犯意聯絡及單獨 偽造進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以有工程可能交由連旺公 司施作為由,要連旺公司實際負責人連○○先行提出連旺公 司目前營運正常之證明文件,連火顧遂於106年2月20日傳真 連旺公司105年11-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俗稱401 表)予丁○○觀覽,丁○○在未經連旺公司同意或授權情形 下,擅自於106年2月21日,在新北市○○區○○路附近某刻 印店,委由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盜刻連旺公司及負責人 張秋梅印章後,丁○○隨即於106年2月22日,在環視公司上 址,以連旺公司名義製作廠商投標標價清單並於其上填寫標 價為110萬元,及填載投標廠商聲明書、招標及投標文件、 出席代表授權書、車載數位式影音監控主機、綜合封並列印 連旺公司基本資料等文件,連同連火顧提出之連旺公司105 年11-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合併,製作完成如附 表所示投標文件,並接續蓋用連旺公司之公司章及負責人張 ○○之印章於附表所示投標文件上,再指示不知情之環視公 司會計林○○於106年2月22日前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土城 分行,以環視公司設在該銀行之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 款,簽發票號為AZ0000000號、面額33,000元之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本行支票1紙作為連旺公司投標系爭標案之押標金交 予丁○○,丁○○再於106年2月24日,至新北市板橋站前郵 局,將該紙支票併同其偽造的投標文件,以快捷郵件寄送至 臺電嘉義營業處投標系爭標案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連旺 公司、張秋梅之權益,及使臺電嘉義營業處系爭採購案承辦 人員誤認連旺公司有投標、競標之真意予以受理,影響臺電 嘉義營業處承辦人員判斷之正確性。 ㈢、甲○○、乙○○、丁○○完成上述企圖使臺電嘉義營業處誤 以為環視公司、僑福公司、連旺公司彼此無關而自由競標之 詐術方式,以實行妨害系爭標案開標結果之正確性行為後, 嗣於106年3月2日上午10時許,系爭標案在嘉義市○○路○○○ 號4樓臺電嘉義營業處開標室開標時,甲○○、丁○○事先 便知悉僑福公司、連旺公司之標價低於環視公司,無得標可 能,遂指派不知情之環視公司員工楊水昌、余婕安分別代表 僑福公司、連旺公司前往參加開標,以領回環視公司繳交之 僑福公司、連旺公司押標金支票,丁○○則代表環視公司參 加開標,惟臺電嘉義營業處審標人員審標時發現連旺公司、 環視公司、僑福公司檢附之押標金支票號碼係連號而有重大 異常關聯,當場宣布保留,並請該處政風組協助調查後,於 106年3月7日依法宣布廢標並沒收該3家公司之押標金,因而 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而未遂。 二、上揭事實,業據證人林○○、連○○、楊○○於偵訊時證述 明確,並有臺電嘉義營業處106年3月30日嘉義密發字第1068 029535號函及所附調查報告、公開招標公告、臺灣電力股份 有限公司財物採購投標須知暨契約條款、投標須知附加條款 、環視公司及連旺公司與僑福公司投標之綜合封、郵局快捷 郵件收執單、押標金支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投 標廠商聲明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招標及投標文 件、出席代表授權書、產品規格介紹文件、審標結果、開標 紀錄、投標廠商參與開標(議價)簽到表、投標說明、廢標紀 錄、臺電嘉義營業處106年3月9日嘉義字第1068021522、106 80215221、10680215222號函及所附不予發還環視公司、僑 福公司、連旺公司押標金通知、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影本、 連旺公司公證書、印鑑證明書、連旺公司董事、股東名單、 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 登記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土城分行106年4月19日合金北 城字第10600114號函及所附本行支票申請書、取款憑條、被 告乙○○書寫文件等在卷可稽,被告甲○○、乙○○、丁○ ○及僑福公司代表人丙○○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對於上情亦 坦承不諱,被告五人犯行事證明確,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 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使 廠商能公平參與競爭。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之規定, 除有該條第1項所列8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家以上合 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上開有3 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 」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 以製造出確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意圖使 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 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 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是以冒用他人名義參與政府 採購法之工程案投標,而製造該工程確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 參與競標之假象,使該工程承辦機關陷於錯誤,誤認該工程 投標合於開標之條件因而決標,即屬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院97 年度臺上字第6855號判決、100年度臺上字第6650號判決意 旨參照)。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詐術圍標罪,以施用 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 之結果,為其成立要件。所稱「詐術」,指足以使其他廠商 或採購機關限於錯誤之欺罔手段;所稱「其他非法之方法」 ,相較於同條第一項強制圍標罪之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 術等而言,當係指詐術以外,其他和平、非暴力之不法手段 。而同條第6項既設本罪未遂犯之處罰規定,足見行為人凡 基於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罪目的,施 用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即已著手實行犯罪行為,至於是否 已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僅為區別犯罪 既、未遂之標準(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6035號判決參 照)。 ㈡、又刑法第217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 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 之行為者而言,如果僅在空白文書之姓名欄,書寫他人之姓 名,其作用係識別人稱之用,而無簽名或類似與簽名有同一 效力之行為者,即非該條所稱之署押,既非署押,即不生同 法第219條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問題(最高法院80年度 臺非字第277號判決參照)。又在申請書類之姓名欄填寫申 請人姓名,僅在識別何人申請,並非表示本人簽名之意思, 尚不生偽造署押問題,該填載自不得依刑法第219條諭知沒 收(最高法院85年度臺非字第146號判決參照)。其次刑法 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若在制式 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 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該偽造署押為偽造文 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又偽造署押以偽造私文書並進而 行使,其偽造署押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 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 另論偽造署押及偽造私文書罪,以上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 ,其刑罰權單一,在審判上為不可分割之單一訴訟客體(最 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885號判決參照)。再者,因行使偽 造私文書詐財,偽造他人之印章,及蓋用偽印文於委託函上 ,係屬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不另構成偽造印章、印文之 罪,該偽造之委託函,雖經交付他人所有,而其中所蓋之偽 印文,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仍應予以沒收(最高法院44 年臺上字第864號判例參照)。末以,刑法上偽造文書罪章 為侵害社會法益之罪,其所保護之被害客體為社會公共信用 之法益,而非個人之法益,故應以其被偽造之文書種類之個 數為計算罪數之標準,而非以被害人之人數為標準;刑法第 210條偽造私文書罪所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僅 為該罪構成要件之一,非謂應以足生損害人數之多寡資為認 定罪數之依據(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669號判決參照) 。 ㈢、本件被告甲○○、乙○○、丁○○,共同於形式上假借僑福 公司名義,並由被告丁○○連同被告乙○○提供之僑福公司 稅務報表製作僑福公司投標文件,被告甲○○、丁○○復假 借連旺公司名義,被告丁○○更未經連旺公司及其負責人之 同意或授權,擅自偽刻連旺公司大小章(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再於附表所示文件上,分別蓋用上開偽造之印章以偽造 印文,製作連旺公司參與系爭採購案之投標資料私文書,依 連旺公司投標資料之內容,足以表示連旺公司有以此等投標 文件所列之條件參與前述採購案之意,屬偽造之私文書無疑 。其後,被告丁○○將偽造完成之連旺公司投標資料郵寄遞 送至臺電嘉義營業處,自屬行使偽造投標資料私文書之行為 ,所為當足以生損害於連旺公司權益及臺電嘉義營業處公開 招標結果之正確性。是被告甲○○、乙○○、丁○○虛增投 標之廠商數,且欲借此欺詐手段,由被告環視公司取得承作 該採購標案之權,使招標機關因而陷於錯誤予以受理,自屬 以詐術妨害投標之行為。至事後因臺電營業處發現被告環視 公司、僑福公司及連旺公司押標金為連號起疑,最後未開標 、決標,並未使系爭標案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應認僅止於未 遂,核被告甲○○、乙○○、丁○○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 第87條第6、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被 告丁○○另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又被告丁○○偽造連旺公司大小章之印章、印文,均係偽造 上開連旺公司投標文件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 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起訴 意旨雖未敘及被告甲○○對於使用連旺公司名義投標亦知情 並同意,且允被告丁○○以被告環視公司款項繳納押標金, 與被告丁○○間就此部分犯罪事實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惟此部分與被告甲○○已起訴部分具有一罪之關係,並經 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予以補充,本院自得就此部分並與審理 。另起訴書「所載法條」與到庭實行公訴檢察官「所更正之 法條」不一致時,依檢察一體之原則,實行公訴檢察官有權 更正起訴書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故應以實行公訴檢察官之更 正法條作為「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89年10月司法院 (90)廳刑一字第00299號函參照),故起訴意旨雖認被告 甲○○、乙○○、丁○○三人假借被告僑福公司名義投標系 爭標案之行為,被告甲○○、丁○○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 第5項前段之借用他人名義、證件投標罪;被告乙○○則係 犯同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容許借用本人名義、證件投標罪 ,此部分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所涉基本犯罪事實相同,且 經公訴檢察官更正被告甲○○、乙○○、丁○○三人此部分 犯罪事實之起訴法條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罪 ,並經本院當庭告知罪名,無礙被告甲○○、乙○○、丁○ ○防禦權之行使,自毋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 訴法條,併此敘明。至被告丁○○於附表編號1、4、6所示 文件上書寫連旺公司或其負責人張○○之姓名,因該等姓名 書寫目的僅係在作為識別人稱之用,並無簽名或與簽名相類 之效力,按上說明,非屬偽造之「署押」,附此敘明。 ㈣、被告甲○○、乙○○、丁○○就假借僑福公司名義投標系爭 標案及被告甲○○、丁○○就假借連旺公司名義投標系爭標 案,彼此間就各該犯罪事實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 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丁○○利用不知情之刻 印店人員刻製連旺公司大小章,偽造連旺公司及張○○印章 各1個,藉以實行本案部分犯罪行為,為間接正犯。被告丁 ○○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3項之以詐術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所為侵害不同保護法益,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 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斷。本件被告甲 ○○、乙○○、丁○○犯行僅止於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㈤、被告甲○○、丁○○為被告環視公司之代表人及受雇人;被 告乙○○為僑福公司之受雇人,被告環視公司之代表人及受 雇人、被告僑福公司之受雇人均因執行業務而犯上開政府採 購法之罪,被告環視公司、僑福公司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 條規定,分別科以同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罰金刑。 ㈥、本院審酌被告甲○○前有過失傷害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非佳,與被告乙○○、丁○○ 為圖一己之私,以欺罔之方式參與政府採購案,扼殺政府採 購法所追求之公平競標制度,縱或因此取得承作之權,然因 其係以不法手段取得,顯難以讓大眾合理期待循此方式取得 承作權之業者,必會如實依法依約、公平公正且謹守誠信原 則履行契約,其履約之品質、結果均堪疑慮;再被告丁○○ 虛偽冒用連旺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亦嚴重損害連旺公司之信 譽,所為甚不足取,應嚴予責難;惟被告乙○○、丁○○並 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良 好,被告甲○○、乙○○、丁○○犯行僅止於未遂,未真正 肇致實害結果,對系爭標案之結果尚不生影響,損害未及擴 大,被告等人犯後均坦承犯行,詳細交待案情經過,態度尚 佳,被告甲○○、乙○○之涉案情節較被告丁○○為輕,且 被告丁○○已與連旺公司及張秋梅成立和解,連旺公司及張 秋梅表明願原諒被告丁○○,請求從輕量刑,有和解協議書 在卷可佐,暨被告甲○○為大專肄業、被告乙○○為高職畢 業,被告丁○○為大專畢業,智識程度均不低,目前均各自 在被告環視公司、僑福公司任職,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 被告甲○○、丁○○均已婚,被告乙○○則已離婚,被告甲 ○○、乙○○、丁○○三人並均育有未成年子女,及公訴人 請求量處被告等人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經被告同意,本院亦 認公訴人之求刑尚屬適當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被告甲○○、乙○○、丁○○所處之刑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㈦、末查,被告甲○○、乙○○、丁○○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乙份在卷可證,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於犯後坦認 犯行,被告丁○○並與連旺公司及張秋梅達成和解,連旺公 司及張秋梅表明同意給予被告丁○○緩刑之宣告,足見被告 等人確有悔意,堪認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宣告後,當知 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 ,爰均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按緩刑宣告,得斟 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刑法第74條 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院考量被告甲○○、乙○○、丁○ ○所為確為法所不許,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 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 要,爰審酌被告甲○○、乙○○、丁○○之犯罪情節、經濟 狀況等,併諭知被告甲○○、乙○○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0 個月內,分別向公庫支付7萬元、6萬元;被告丁○○則應於 判決確定後1年2個月內,向公庫支付8萬元,倘被告甲○○ 、乙○○、丁○○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 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向本 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㈧、扣案被告丁○○所偽刻之連旺公司大小章(公司章及負責人 章)各1個,乃偽造之印章,自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沒收。未扣案被告丁○○偽造之連旺 公司如附表所示投標文件私文書,已交付臺電嘉義營業處, 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無庸沒收。然如附表所示投標文件上以 偽刻之連旺公司大小章所蓋印文,因屬偽造之印文,亦應依 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沒收。至被 告丁○○於附表編號1、4、6所示投標文件書寫之連旺公司 或其負責人張秋梅姓名,目的僅係供識別人稱之用,意在辨 識投標之人為何,非具有如同簽名或與簽名相類之效力,非 為署押,自無庸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 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第25條第2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21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本判決係依公訴人於本院訊問中所表示科刑之範圍及願意接 受緩刑附條件之宣告所為之科刑宣告,並經被告同意,依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及公訴人均不得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係依公訴人於本院訊問中所表示科刑之範圍及願意接受緩 刑附條件之宣告所為之科刑宣告,並經被告同意,依刑事訴訟法 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及公訴人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 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 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文件名稱 │偽造之印文數量 │ ├──┼────────┼────────────┤ │1 │綜合封(669號他 │連旺營造事業有限公司印文│ │ │字卷第54頁) │1枚、「張秋梅」印文1枚 │ ├──┼────────┼────────────┤ │2 │廠商投標標價清單│連旺營造事業有限公司印文│ │ │(669號他字卷第5│1枚、「張秋梅」印文1枚 │ │ │6頁) │ │ ├──┼────────┼────────────┤ │3 │公司即分公司基本│連旺營造事業有限公司印文│ │ │資料查詢(669號 │2枚、「張秋梅」印文2枚 │ │ │他字卷第58、59頁│ │ │ │) │ │ ├──┼────────┼────────────┤ │4 │投標廠商聲明書(│連旺營造事業有限公司印文│ │ │669號他字卷第60 │2枚、「張秋梅」印文1枚 │ │ │頁) │ │ ├──┼────────┼────────────┤ │5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連旺營造事業有限公司印文│ │ │額申報書(669號 │1枚、「張秋梅」印文1枚 │ │ │他字卷第61頁) │ │ ├──┼────────┼────────────┤ │6 │招標及投標文件(6│連旺營造事業有限公司印文│ │ │69號他字卷第62、│3枚、「張秋梅」印文2枚 │ │ │63頁) │ │ ├──┼────────┼────────────┤ │7 │出席代表授權書(6│連旺營造事業有限公司印文│ │ │69號他字卷第64頁│1枚、「張秋梅」印文1枚 │ │ │) │ │ ├──┼────────┼────────────┤ │8 │車載數位式影音監│連旺營造事業有限公司印文│ │ │控主機(669號他字│2枚、「張秋梅」印文10枚 │ │ │卷第65、66頁)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