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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嘉簡字第 181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農藥管理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嘉簡字第18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綠寶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吳一言 代理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蕭道隆律師       唐淑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 偵字第147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綠寶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農藥 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農藥罪,處罰金新臺幣陸拾伍 萬元。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吳一言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農藥罪,處有期 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 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參月內,向公庫支付 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吳一言為址設屏東縣○○鄉○○村○○○路 ○○號「綠寶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寶公司)之代 表人,明知附表所示之萘乙酸(NAA )、庫斯蘇力菌之毒蛋 白結晶、番茄生長素(4CPA)、對硝基苯酚、引丁酸、芐 寧激素、勃激素A3、水楊酸,或係用於防除農林作物或其產 物之有害生物,或係用於調節農林作物生長或影響其生理作 用,均屬於農藥管理法之成品農藥,而農藥未經中央主管機 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擅自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者, 係屬偽農藥,依法不得製造或販賣。竟基於製造及販賣偽農 藥之犯意,於民國99 、100年間某日起,取得含萘乙酸、庫 斯蘇力菌之毒蛋白結晶、番茄生長素(4CPA)、對硝基苯酚 、引丁酸、芐寧激素、勃激素A3、水楊酸之農藥成分原料 後,未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許可製造,運用其農藥 調配之知識,在綠寶公司位於高雄市○○區○○路○○○ ○○ 號工廠內,擅自加工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產品名稱為「綠寶 at12-微量元素」、「毒蟲蛋白」、「綠寶at2 著果靈」、 「綠寶I farm 6開根酵素」、「分裂素」、「吉倍長」、「 花粉酵素」及「毒虫蛋白」等8 種偽農藥(各產品所含農藥 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於分罐包裝並貼上前述產品名稱標 籤後,以非農藥之農作物天然防護資材產品名義,在嘉義市 ○區○○○路○○○ 巷○○○ ○○ 號等門市陳列販售予不特定之 農民使用。 二、本件證據:被告於調查站、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所為之供 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品質規格實驗室 農藥檢驗報告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5 年 10月19日防檢三字第1051416934號函、105 年12月8 日防檢 三字第1051420194號函、106 年9 月27日防檢三字第106145 0822號函及附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 6 年11月16日藥試殘字第1062621238號函及附件、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搜索票影本3 份、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2 份、搜索筆錄暨責付保管書1 份、綠寶公司銷貨單影本、發票影本、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 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吳一言所為,係犯農業管理法第47條第1 項之製造偽 農藥罪。又被告吳一言販賣偽農藥之低度行為,應為製造偽 農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 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 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單 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 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 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 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 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 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 本案被告吳一言於上開犯罪事實所示之期間,在綠寶公司製 造上開成品農藥,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反覆 進行,藉此得以販售上開農藥成品維持、達成同一公司之營 運目的,此等犯罪形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延續特質,蓋 其製造農藥產品既係為營利,絕無單獨製造1 次、或僅製造 1 項產品販售即結束之理,必於經營公司期間反覆為之,如 有中斷應屬例外,是本案製造前揭偽農藥之犯行,因具有反 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舉措, 仍均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被告吳一言為綠寶公 司之代表人,為被告吳一言所是認,依農藥管理法第49條規 定,應科以被告綠寶公司同法第47條所定之罰金,末此敘明 。 ㈡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 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 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 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 刑,是否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 字第6157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吳一言所涉犯行,其未 經許可製造偽農藥之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 製造偽農藥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 有大量生產為圖不法利益者,亦有中、下游廠商之分,其製 造行為所造成法益侵害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 ,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相同,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自非 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 有可憫恕之處,用刑法第59條現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 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而被告本案製 造之偽農藥經鑑驗均屬毒性較低之成分,且觀之濃度非高, 尚非刻意規避政府管制而大量製造偽農藥以獲取不法利得, 衡情尚未造成嚴重之法益侵害,綜合其犯罪情狀以觀,以被 告吳一言所犯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 項製造偽農藥罪及被告 綠寶公司因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製造偽農藥罪而應分別科處 之法定本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 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 以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金」,容有情輕法 重之情,尚有資憫恕之處,爰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 刑。 ㈢爰審酌被告吳一言經營農業產品相關行業,且為被告綠寶公 司代表人,理應遵守政府法令,針對欲發售之產品確實檢視 是否該當農藥成品,並配合、協同主管機關加強農藥管理, 以防止農藥危害環境,然卻擅自製造含有上開成分之偽農藥 ,破壞主管機關對於農藥產品流入市場之管制,兼衡本案所 查獲之農藥數量、內含成分、犯罪手段,並念及被告吳一言 犯後坦承、態度良好,且無其他刑事犯罪前科,素行尚佳等 節,暨被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分別就有期徒刑、罰金部分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併就被告綠寶公司部分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 ㈣查被告吳一言前未曾因故意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之紀錄,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茲因一時思慮欠周 ,而罹刑章,然其犯後態度良好,並表示知錯,經此次刑之 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本案犯罪情節並非重大, 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 3 年,以啟自新,並為使其能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爰依刑法 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被告吳一言應於本判決確定後 3 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 萬元,如未履行本判決所諭知 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撤銷對被告所為之緩 刑宣告,應併敘明。 四、沒收部分: 查刑法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 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 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 2 條第2 項所明定。是刑法雖就沒收部分有所修正,然揆諸 前開條文,自應適用裁判時即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刑 法沒收之相關規定,而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先予敘明。按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附表二扣案所示之物,應屬被告綠寶公司所有供本案犯罪所 用之物,依法均應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 第1 項,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 項、第49條,刑法第11條前 段、第59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第74條第 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陳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附錄法條: 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 項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一款之偽農藥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農藥管理法第49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五條至前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 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產品名稱 │所含農藥成分 │ ├──┼─────────┼───────────────────┤ │ 1 │綠寶at12-微量元素│萘乙酸(1-naphthylacetic acid,NAA) │ ├──┼─────────┼───────────────────┤ │ 2 │毒蟲蛋白 │庫斯蘇力菌(Bacillus thuringiensis │ │ │ │subsp. kurstaki)之毒蛋白結晶 │ ├──┼─────────┼───────────────────┤ │ 3 │綠寶at2著果靈 │番茄生長素(4-chlorophenoxyacetic acid│ │ │ │)、對硝基苯酚(4-nitrophenol) │ ├──┼─────────┼───────────────────┤ │ 4 │綠寶I farm 6開根酵│對硝基苯酚(4-nitrophenol)、引丁酸 │ │ │素 │(indolebutyric acid,IBA)、萘乙酸(1 │ │ │ │-naphthylacetic acid,NAA) │ ├──┼─────────┼───────────────────┤ │ 5 │分裂素 │芐寧激素(6-benzylaminopurine, 6-BA) │ ├──┼─────────┼───────────────────┤ │ 6 │吉倍長 │勃激素A3(gibberellic acid) │ ├──┼─────────┼───────────────────┤ │ 7 │花粉酵素 │水楊酸(salicylic acid) │ ├──┼─────────┼───────────────────┤ │ 8 │毒虫蛋白 │庫斯蘇力菌(Bacillus thuringiensis │ │ │ │subsp. kurstaki)之毒蛋白結晶 │ └──┴─────────┴───────────────────┘ 附表二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備註 │ ├──┼─────────┼──┼───────────┤ │1 │綠寶at12-微量元素 │2 │於本院卷第19頁扣押物品│ │ │貼紙 │ │清單編號16內 │ ├──┼─────────┼──┼───────────┤ │2 │綠寶at12著果靈貼紙│9 │於本院卷第19頁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16內 │ ├──┼─────────┼──┼───────────┤ │3 │綠寶農業科技股份有│1 │於本院卷第17頁扣押物品│ │ │限公司-專業植物生 │ │清單編號8宣傳資料A內 │ │ │理分享平台 │ │ │ ├──┼─────────┼──┼───────────┤ │4 │綠寶園地 │1 │於本院卷第17頁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8宣傳資料A內 │ ├──┼─────────┼──┼───────────┤ │5 │產品說明 │5 │於本院卷第17頁扣押物品│ │ │(附表一編號7所示 │ │清單編號8宣傳資料A內 │ │ │產品花粉酵素使用說│ │ │ │ │明) │ │ │ ├──┼─────────┼──┼───────────┤ │6 │產品說明 │23 │於本院卷第17頁扣押物品│ │ │(附表一編號8所示 │ │清單編號8宣傳資料A內、│ │ │產品毒虫蛋白使用說│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宣傳 │ │ │明) │ │資料B內 │ ├──┼─────────┼──┼───────────┤ │7 │綠寶產品價格表 │1 │於本院卷第17頁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8宣傳資料A內 │ ├──┼─────────┼──┼───────────┤ │8 │綠寶產品價格表 │1 │於本院卷第17頁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8宣傳資料A內 │ ├──┼─────────┼──┼───────────┤ │9 │綠寶農業科技股份有│6 │於本院卷第17頁扣押物品│ │ │限公司-AGNEEDS全營│ │清單編號8宣傳資料A內、│ │ │養栽培技術系統【產│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宣傳 │ │ │品說明及標準售價】│ │資料B內 │ ├──┼─────────┼──┼───────────┤ │10 │綠寶農業科技股份有│2 │於本院卷第17頁扣押物品│ │ │限公司-AGNEEDS全營│ │清單編號8宣傳資料A內、│ │ │養栽培技術系統【產│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宣傳 │ │ │品說明及標準售價】│ │資料B內 │ ├──┼─────────┼──┼───────────┤ │11 │2015年綠寶農業公司│1 │於本院卷第17頁扣押物品│ │ │合作農民田間作物需│ │清單編號8宣傳資料A內 │ │ │求資材價格一覽表 │ │ │ ├──┼─────────┼──┼───────────┤ │12 │綠寶產品價格表 │4 │於本院卷第17頁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8宣傳資料A內 │ ├──┼─────────┼──┼───────────┤ │13 │綠寶產品價格表 │6 │於本院卷第17頁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9宣傳資料B內 │ ├──┼─────────┼──┼───────────┤ │14 │花粉酵素(500公克 │2 │本院卷第17頁扣押物品清│ │ │) │ │單編號1 │ ├──┼─────────┼──┼───────────┤ │15 │分裂素 │131 │他卷第43頁背面及第44頁│ │ │ │ │編號3-5-1、3-5-2、3-5 │ │ │ │ │-3 │ ├──┼─────────┼──┼───────────┤ │16 │吉倍長 │222 │他卷第43頁背面編號3-4 │ │ │ │ │-1、3-4-2、3-4-3 │ ├──┼─────────┼──┼───────────┤ │17 │開根酵素 │2 │他卷第44頁編號3-6 │ ├──┼─────────┼──┼───────────┤ │18 │著果靈 │51 │他卷第44頁編號3-7 │ ├──┼─────────┼──┼───────────┤ │19 │毒蟲蛋白 │49 │他卷第44頁編號3-9-1、3│ │ │ │ │-9-2 │ ├──┼─────────┼──┼───────────┤ │20 │微量元素 │10 │他卷第44頁編號3-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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