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6年度撤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第三 人 東山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彥希
本院106 年度撤沒字第1 號被告撤銷
沒收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東山租賃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
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
依職權裁定命該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昱良、蔡楓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105 年度
訴字第754 號),
扣案之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為該案
被告2 人共同用以載運盜伐之木材之用,依森林法第52條第
5 項規定,
予以宣告沒收,固非無見。然上開車輛為
聲請人
所有,有行照影本
可稽,
乃屬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所有之財產
,而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
序。本件聲請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
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
,得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昕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