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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智易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慧蘋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 6年度偵字第3328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智 簡字第5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余慧蘋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被 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 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聖施國際有限公司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 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依照上 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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