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慧蘋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10
6年度偵字第3328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智
簡字第52號),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
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所載。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
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余慧蘋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被
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
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均須
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聖施國際有限公司於本院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具
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份在卷
可參,依照上
開法條之規定,自應
諭知不受理,並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