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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智簡附民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智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京育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榮宗 訴訟代理人 胡邵嵐 被   告 蔡毓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6 年度智簡字第5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前於民國106 年3 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認有再行調查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並定於民國106 年4 月11日下午14時5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審 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正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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