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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智附民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京育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榮宗 訴訟代理人 胡邵嵐 被   告 蔡毓祥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智訴字第2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毓祥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 ,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2條擅 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經本院為公 訴不受理之諭知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林正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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