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京育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榮宗
訴訟代理人 胡邵嵐
被 告 蔡毓祥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智訴字第2號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毓祥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
意圖銷售
,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2條擅
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經本院為
公
訴不受理之
諭知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林正雄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