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6年度聲扣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
被 告 日寶生化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黃東煌
被 告 張仁郎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妨害農工商案件,聲請
扣押其財產,被告
黃東煌、日寶生化有限公司不服本院民國106年9月12日裁定(106
年度聲扣字第16號),提起
抗告,經智慧財產法院
撤銷原裁定,
發回本院(106年度刑智抗字第16號),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東煌及日寶生化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內之
款項,於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元之範圍內,
暨張仁
郎所有如附表二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內之款項,於新臺幣參拾伍萬
貳仟元之範圍內,均准予扣押。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一)黃東煌係日寶生化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
日寶公司)負責人;張仁郎係農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
號:00000000,下稱:農基公司)及長春農業資材行(統一編
號:00000000)負責人,為日寶公司、農霸股份有限公司等
農肥料進口商之經銷商。緣渠2人均知悉韓國進口肥料市場
接受度較中國肥料高,且肥料成分鉀肥比例愈高價格愈貴。
然而黃東煌明知「胺基寶」(肥料登記證字號:肥進複字第0
000000號)係日寶公司以每包(20kg裝)成本約新臺幣(下同)1
70元自中國河南力浮科技有限公司進口,渠竟基於
意圖欺騙
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為虛偽標示及販賣之犯意,自民國
98年8月15日起,指示日寶公司員工翁榮村於日寶公司倉庫(
址設嘉義縣○○鄉○○村○○0○0號)將「胺基寶」肥料包
裝袋拆封後,改以自行設計且標記產地為「韓國」、未經申
請核准之肥料登記證字號「肥進質字第0000000號」、輸入
業者「日寶公司」之「氨美綠」包裝袋進行分裝,並由日寶
公司以每包280元價格銷售予不知情之下游經銷商。
(二)日寶公司於102年1月9日後雖不再進口上開「胺基寶」肥料
,然黃東煌與張仁郎2人均明知「農霸氨基酸成長肥肥料」
係自中國青島法瑪農業有限公司進口,且登記成分標示氮、
磷、鉀比例為15-0-1,竟共同基於意圖欺騙他人,就商品之
原產國及品質為虛偽標示及販賣之
犯意聯絡,由張仁郎以農
基公司名義向農霸股份有限公司以每包約111元成本購買「
農霸氨基酸成長肥肥料」(肥料登記證字號:肥進複字第000
0000號),再另以長春農業資材行名義以每包約180元價格出
售該「農霸氨基酸成長肥肥料」予日寶公司作為分裝「氨美
綠」及「胺基寶」之原料;黃東煌則以每袋10元價格出售「
氨美綠」及由日寶公司委託寶祥塑膠廠所印製「胺基寶」之
包裝袋予張仁郎,並授意張仁郎自行分裝販售,黃東煌則自
103年11月14日起,另指示翁榮村於前開日寶公司倉庫將「
農霸氨基酸成長肥肥料」包裝袋拆封後,改以標記產地為「
韓國」、未經申請核准肥料登記證字號「肥進質字第000000
0號、輸入業者「日寶公司」之「氨美綠」包裝袋及標記氮、
磷、鉀比例為「15-1-8」之「胺基寶」包裝袋進行分裝,並
皆由日寶公司以每包280元價格銷售予不知情之嘉義、雲林
、臺南及屏東等全省下游經銷商及部分店家。另張仁郎於10
3年11月14日後逕自於農基公司倉庫將「農霸氨基酸成長肥
肥料」包裝袋拆封,改以標記產地為「韓國」、未經申請核
准肥料登記證字號「肥進質字第0000000號」、輸入業者「
日寶公司」之「氨美綠」包裝袋及標記氮、磷、鉀比例為「
15-1-8」之「胺基寶」包裝袋進行分裝,並皆由農基公司及
長春農業資材行以每包220元價格將「胺基寶」銷售予不知
情之「龍億農業資材行」、將「氨美綠」銷售予不知情之「
農元行」。
(三)綜上,黃東煌以日寶公司名義,自98年8月15日至105年7月2
0日累計銷售虛偽標記原產地之「氨美綠」共2,641包,自10
3年11月14日至106年5月12日累計銷售虛偽標記品質之「胺
基寶」共7,216包,不法獲利共計275萬9,960元。張仁郎自1
03年間至106年間累計銷售虛偽標記品質之「胺基寶」約計1
,000包,自104年間至106年間累計銷售虛偽標記原產地之「
氨美綠」約計600包,不法獲利共計35萬2,000元。被告黃東
煌等人,均係犯刑法第255條第2項、第1項之明知商品為虛
偽標記而販賣該商品罪嫌,為恐被告於事後移轉或隱匿所得
,未來將有難以執行犯罪不法所得之
沒收或
追徵之虞,故有
聲請貴院裁定准予扣押之必要等語。
二、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
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
者,亦同: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
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此為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2款、第
3款、第3項分別明定。次按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
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
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非附
隨於
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
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
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扣
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同法第133條之1第3項第1款
、第2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
司法警
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亦得依上開規定,報請檢察官許
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同法第133條之1第1
項、第133條之2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另扣押裁定之審核
,其
證據法則毋庸
嚴格證明,以
自由證明為已足,法院辦理
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0條之4亦
可參酌。至犯罪利
得扣押之標的,因所保全者係利得原物之沒收或係追徵抵償
而有不同:犯罪利得原物之沒收,於判決確定後,應沒收標
的之所有權或被沒收之權利自動移轉至國家;而追徵抵償,
則於判決確定後,國家取得對義務人之金錢給付
請求權,並
以義務人之財產為責任財產以實現該債權,基此,犯罪利得
扣押之標的,於保全利得原物之沒收時,係對於具體之不法
所得原物為「(狹義)扣押」;於保全追徵抵償時,則是依追
徵抵償價額之額度而對義務人之一般財產為「假扣押」,使
其發生禁止處分之效果。再者,犯罪利得之沒收性質係類似
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然對犯罪利得之扣押,仍具有干預人
民財產權之性質,故應遵守
比例原則,扣押須以有保全之必
要性為要件,亦即,若無保全措施,勢將阻礙日後沒收判決
之執行者,始得為之;又在保全追徵抵償之假扣押,既非原
物扣押,為避免過度扣押而侵害義務人之財產權,就義務人
責任財產之扣押範圍,同應遵守比例原則,此所以上開條項
規定「酌量」之理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82號裁定
意旨
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以被告共同涉犯刑法第255條第2項、第1項之明
知商品為虛偽標記而販賣該商品罪嫌,認有扣押其等所有如
附表一、二所示之財產,以保全犯罪所得沒收與追徵之必要
,而向本院聲請扣押。被告黃東煌、張仁郎雖否認涉有販賣
虛偽標記商品之主觀犯意,然
渠等就上開
期間曾有如前聲請
意旨所述販賣虛偽標記商品之客觀行為均坦承在案,且本院
核閱扣押裁定聲請書暨釋明書,卷內另有
證人翁○○、馬○
○、李○○、郭○○、陳○○於調查中之證述
可憑(關於前
揭證人之姓名及陳述內容,基於
偵查不公開,爰不詳細載明
),並有卷附公司基本資料、本院106年度聲搜字第574號、
第668號
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暨
扣押物品目錄表、商品照
片、日寶公司銷售明細表及其餘
扣案證物足佐,有相當理由
認被告黃東煌(以日寶公司名義)、張仁郎共同涉嫌犯刑法第
255條第2項、第1項之明知商品為虛偽標記而販賣該商品罪
嫌重大,聲請人認應扣押被告之財產以保全將來追徵、追繳
之執行,尚無不合。
(二)被告黃東煌於調查時
自承:伊自日寶公司核准設立後即擔任
負責人乙職,日寶公司所販售胺基寶、氨美綠等產品之分裝
、標示均係由伊決定;伊以日寶公司之名義,分別自98年8
月15日至105年7月20日、103年11月14日至106年5月12日之
期間,對外以每包售價280元之價格販售本案虛偽標記之「
氨美綠」、「胺基寶」等產品,總計「氨美綠」販售2,641
包,「胺基寶」則販售7,216包,即如查獲之倉庫電腦統計
資料
所載等語;被告張仁郎亦於調查中供陳:伊並未將扣案
送貨單中所載向日寶公司購入之「氨美綠」、「胺基寶」等
包裝袋全數用以分裝「農霸」肥料,有部分包裝袋後來退還
給日寶公司,部分則用來裝下腳料,因此伊僅於103至106年
間使用上述「胺基寶」包裝袋銷售約1,000包(每包220元)農
霸肥料,並另於104至106年間使用上述「氨美綠」包裝袋銷
售約600包(每包220元)農霸肥料等語,有被告黃東煌、張仁
郎之詢問筆錄
可稽,互核與日寶生化有限公司送貨單、日寶
公司倉庫電腦內進銷存系統拍攝照片影本均相符。另查,被
告黃東煌提出之
抗告狀附件銷售明細表,雖有關於上開2項
商品分別於94年間至106年間之退貨紀錄,然核對該退貨明
細與日寶公司倉庫電腦內進銷存系統資料,有多筆退貨紀錄
之客戶簡稱、單據日期均未有相對應吻合之銷貨紀錄,又被
告黃東煌既於調查中確認其本案銷售之所得即如提示之倉庫
電腦統計資料所載,前已述及,若確於該電腦統計銷售額中
有如抗告狀附件銷售明細所載之多數退貨情形,其為何未於
調查中表示意見並立即提出相關退貨資料
佐證?因此被告黃
東煌雖
嗣後提出系爭2種商品之退貨明細,然除該明細中少
數幾筆退貨之客戶名稱、單據日期對照前開倉庫電腦進銷存
系統所載,有相對應之出貨紀錄外(詳見卷附日寶生化有限
公司銷售氨美綠、胺基寶彙整表),其餘部分實無法自該明
細中確認退貨之商品是否即為涉犯本案期間所銷售之產品,
是此部分之退貨金額是否應摒除於本案犯罪所得之外,尚涉
及本案犯罪事實之實質、詳細調查,而保全追徵之假扣押,
依上開實務見解
適用自由證明法則,自應將有事實足認為犯
罪所得之銷售金額,均納入得扣押之計算範圍,上述部分之
退貨金額有須進一步調查審認者,於保全追徵之財產時,即
不應逕予扣除其犯罪所得。準此,本院審查聲請人於發回前
及本院調查中補陳之證據資料,
堪信被告張仁郎、黃東煌(
以日寶公司名義販售虛偽標記之肥料產品)涉犯本案之犯罪
所得分別為35萬2,000元、271萬8,520元(已扣除部分退貨)
,被告於此範圍內之所得及財產,日後即有遭判決
諭知沒收
、追徵之可能。
(三)考量本件犯罪所得金額較高,且觀卷附被告張仁郎及日寶公
司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帳戶交易紀錄,可見其內之資金
流動快速,進出頻繁,尤其日寶公司之帳戶常有以營運貨款
支用名義大量挪移帳戶存款之機會,資金流動之確實原因不
易察知,隱匿性高;另被告黃東煌前已有違反農藥管理法之
相關前科,素行非端,又其身為日寶公司之負責人,雖向
主
管機關陳報日寶公司之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街○○○號1
樓,然日寶公司實際營運之倉庫所在地確係位於嘉義縣○○
鄉○○村○○0○0號,有公司登記資料、搜索扣押筆錄存卷
可按,實可疑為刻意規避相關單位就其不法行為之
查緝,足
示其投機心態明顯,遵循法制之可能性低落。綜參上開各節
,若無保全措施,被告可能脫產以逃避沒收、追徵,勢將阻
礙日後沒收、追徵判決之執行,故實有扣押其財產以保全日
後追徵不法犯罪所得之必要。
再審酌被告不法所得之金額各
為35萬2,000元、271萬8,520元,已如前述,此等數額分別
對照聲請人所聲請扣押被告張仁郎、日寶公司所有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帳戶存款餘額,均屬懸殊,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作業處106年8月29日彰作管字第10620002884號函
暨附件、臺灣土地銀行草屯分行106年7月31日草存字第1065
002257號函暨附件、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7月27
日元銀字第1060004863號函暨附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山
分行106年8月9日合金竹山字第1060003143號函可憑;另被
告黃東煌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帳戶存款餘額雖僅有86
萬餘元,然觀其帳戶資金均無流動情形,有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復興分行106年7月21日國世復興字第1060000131號函暨附
件在卷可查,足認其應非以此筆存款為其日常開銷之來源。
從而,聲請人聲請扣押被告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帳戶存
款,於上開犯罪所得之範圍內尚屬必要、相當,且不致影響
被告日寶公司之營運及被告黃東煌、張仁郎日常生活之維持
,符合比例原則,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所示。至逾主文第一項範圍聲請扣押部分,既
經被告黃東煌提出退貨明細核閱
無訛,即非可計入本案之犯
罪所得,此部分聲請礙難照准,應予駁回。
四、本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財產業經扣押在案,故本院爰不另
行
諭知本件扣押裁定執行之有效期間,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附表一:
┌──┬──────────────┬─────┐
│編號│金融機構 │帳戶所有人│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黃東煌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2 │彰化商業銀行中崙分行 │日寶生化有│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限公司 │
├──┼──────────────┼─────┤
│3 │彰化商業銀行中崙分行 │日寶生化有│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限公司 │
├──┼──────────────┼─────┤
│4 │彰化商業銀行中崙分行 │日寶生化有│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限公司 │
└──┴──────────────┴─────┘
附表二:
┌──┬──────────────┬─────┐
│編號│金融機構 │帳戶所有人│
├──┼──────────────┼─────┤
│1 │臺灣土地銀行草屯分行 │張仁郎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2 │元大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張仁郎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山分行 │張仁郎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