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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5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浩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頡承企業有限公       司) 代 表 人 羅皓鴻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被   告 林蔚馨       陳瀅伃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世勳律師       黃俊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 字第6328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21號),而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 5日106年度訴字第258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對上列被告所涉廢 棄物清理法案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部分,應予撤銷,並指 定於106年12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開庭審理,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張佐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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