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浩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頡承企業有限公
司)
代 表 人 羅皓鴻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
律師
被 告 林蔚馨
陳瀅伃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世勳律師
黃俊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
字第6328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21號),而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
5日106年度訴字第258號合議由
受命法官獨任對上列被告所涉廢
棄物清理法案件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之裁定部分,應予撤銷,並指
定於106年12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
開庭審理,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張佐榕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