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98號
原 告 昶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靜柔
被 告 翁惠鈴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六年度易字第二三四號業務
侵占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詳如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均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三、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復按「附帶民事訴訟」
原本為
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
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
一併審理及判決;
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
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之
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
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
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8條
規定其故在此。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
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翁惠鈴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6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而原告係於同年月8日始具狀
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
可稽,是原告於該案第一審刑事訴訟程
序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說
明,
於法不合。從而,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至上開
刑事案件若經上訴於第二審,原告仍可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葉南君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
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