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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單聲沒字第 8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立石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鄭澯松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3年度緩字第1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8、19、20、23、24、28、29、30所示之物均沒 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澯松、立石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 違反農藥管理法第47條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 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3470號、5739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 就附表所示之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予以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對犯罪行為人為緩起訴 處分,得對犯罪行為人所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 罪所生之物,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 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犯農藥管理法第47條之加工、販賣偽農藥罪之罪 ,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業於民國104年9月11日期滿,有該 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3470號、5739號緩起訴處分書、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憑。扣案如附表編 號18、19、20、23、24、28、29、30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 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供陳明確,是聲請 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不予宣告沒收之部分: ㈠附表編號1、2、3、4、6、9、10、15、21、25、26、31等物 品: ⒈按農藥管理法於96年7月18日修正公布並生效施行,修正 後農藥管理法刪除第53條第1項之刑事沒收規定,改於第 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沒 入之:一、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二、依本法 查獲之劣農藥。三、依本法查獲供製造、加工或分裝禁用 農藥或第7條第1款偽農藥之器械、原料。四、違反第19條 、第37條或第38條規定,其農藥、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 農藥藥效之物品。前項沒入物品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乃將偽農藥與禁用農藥之處置由刑事沒收 劃歸行政沒入,而非在刑事沒收外,賦予行政機關沒入之 權限,否則無須刻意將刑事沒收規定刪除。參以偽農藥或 供加工成偽農藥所用之原料,所含之成分對於人體或環境 有重大之影響,倘如由司法機關以非專業、妥適之方式執 行沒收,即有可能因而造成人體或環境之傷害,是此部分 之物品自宜由主管機關以行政沒入之方式較為妥適。 ⒉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2、3、4、6、9、10、15、21、31所 示之物,非法含有開寧激素、吲潊丁酸、水楊酸、含奈乙 酸、巴克素等植物調節劑,均為偽農藥,有卷附之法務部 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執行「102年度抽驗農藥」送檢之樣 品27件檢驗結果彙整表暨所附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 物毒物試驗所農藥化學組農藥檢驗報告(下稱本件檢驗報 告)在卷可參。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5、26所示之物,雖係 被告合法輸入之產品,但卻係供其加工製造如附表編號4 、6、9所示偽農藥所用之物,業據其供陳明確。 ⒊上開偽農藥或供加工成偽農藥所用之原料,雖均係被告所 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但本院認為立法者既 已選擇由主管機關對偽農藥及供加工偽農藥之原料為行政 沒入,而廢止刑事沒收規定,故聲請人以被告涉犯上開案 件,前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為由,而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上開偽農藥及原料,應予駁回,而允由主管機關以行 政沒入之方式為之。 ㈡附表編號5、7、8、11、12、13、14、16、17、22、27等物 品: 依本案緩起訴處分書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係認被告非法加工 、販賣含有開寧激素、吲潊丁酸、水楊酸、含奈乙酸、巴克 素等植物生長調節劑之偽農藥,而附表編號5、7、8、11、 12、13、14、16、17、22、27等物品,均非屬上揭植物生長 調節劑(見本件檢驗報告),是難認上開物品與被告所為本 案犯行有何關連,自不予宣告沒收。 ㈢附表編號32、33、34、35等物品: 查附表編號32、33所示之物,雖均為被告加工、販賣之偽農 藥,然已由第三人許昌評透過黃國慶所購得,已非被告所有 之物;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則係第三人許昌評所有之物, 而與被告本案犯行無關;附表編號35所示之物,則亦係被告 加工、販賣之偽農藥,但已由檢舉人購買後交由法務部調查 局嘉義縣調查站偵辦,也非被告所有之物。是以上開物品均 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附表: ┌──┬───────┬───┬────┬──────────┐ │編號│品名 │數量 │是否沒收│理由 │ ├──┼───────┼───┼────┼──────────┤ │ 1 │防治王(1公升 │2件 │否 │宜由主管機關執行沒入│ │ │裝) │ │ │ │ ├──┼───────┼───┼────┼──────────┤ │ 2 │防治王(0.5公 │2件 │否 │宜由主管機關執行沒入│ │ │升裝) │ │ │ │ ├──┼───────┼───┼────┼──────────┤ │ 3 │快樂頌(0.5公 │2件 │否 │宜由主管機關執行沒入│ │ │升裝) │ │ │ │ ├──┼───────┼───┼────┼──────────┤ │ 4 │萬根力(0.5公 │2件 │否 │宜由主管機關執行沒入│ │ │升裝) │ │ │ │ ├──┼───────┼───┼────┼──────────┤ │ 5 │吊青勇(0.5公 │2件 │否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 │ │升裝) │ │ │有關 │ ├──┼───────┼───┼────┼──────────┤ │ 6 │嘉貝好(1公升 │2件 │否 │宜由主管機關執行沒入│ │ │裝) │ │ │ │ ├──┼───────┼───┼────┼──────────┤ │ 7 │品全王(1公升 │2件 │否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 │ │裝) │ │ │有關 │ ├──┼───────┼───┼────┼──────────┤ │ 8 │品全王(0.5公 │2件 │否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 │ │升裝) │ │ │有關 │ ├──┼───────┼───┼────┼──────────┤ │ 9 │嘉貝好(0.5公 │2件 │否 │宜由主管機關執行沒入│ │ │升裝) │ │ │ │ ├──┼───────┼───┼────┼──────────┤ │ 10 │N-Booster(IBA│2包 │否 │宜由主管機關執行沒入│ │ │)(1公斤裝) │ │ │ │ ├──┼───────┼───┼────┼──────────┤ │ 11 │N-Booster(VK3│2包 │否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 │ │)(1公斤裝) │ │ │有關 │ ├──┼───────┼───┼────┼──────────┤ │ 12 │N-Booster(VC │2包 │否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 │ │)(1公斤裝) │ │ │有關 │ ├──┼───────┼───┼────┼──────────┤ │ 13 │N-Booster(VB6│2包 │否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 │ │)(1公斤裝) │ │ │有關 │ ├──┼───────┼───┼────┼──────────┤ │ 14 │N-Booster(VB1│1包 │否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 │ │)(1公斤裝) │ │ │有關 │ ├──┼───────┼───┼────┼──────────┤ │ 15 │N-Booster(K19│1包 │否 │宜由主管機關執行沒入│ │ │)(1公斤裝) │ │ │ │ ├──┼───────┼───┼────┼──────────┤ │ 16 │N-Booster( │1包 │否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 │ │KH2P04)(1公 │ │ │有關 │ │ │斤裝) │ │ │ │ ├──┼───────┼───┼────┼──────────┤ │ 17 │N-Booster(VPP│1包 │否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 │ │)(1公斤裝) │ │ │有關 │ ├──┼───────┼───┼────┼──────────┤ │ 18 │價目表 │7張 │是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 │ │ │ │物 │ ├──┼───────┼───┼────┼──────────┤ │ 19 │經銷商名單 │4張 │是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 │ │ │ │物 │ ├──┼───────┼───┼────┼──────────┤ │ 20 │進貨退出單等相│37張 │是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 │關資料 │ │ │物 │ ├──┼───────┼───┼────┼──────────┤ │ 21 │壯寶精(0.5公 │2包 │否 │宜由主管機關執行沒入│ │ │斤裝) │ │ │ │ ├──┼───────┼───┼────┼──────────┤ │ 22 │勃激素(50C.C.│2件 │否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 │ │) │ │ │有關 │ ├──┼───────┼───┼────┼──────────┤ │ 23 │產品配方筆記本│1本 │是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 │ │ │ │物 │ ├──┼───────┼───┼────┼──────────┤ │ 24 │產品銷售統計表│1本 │是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 │ │ │ │物 │ ├──┼───────┼───┼────┼──────────┤ │ 25 │新根毛王1.2%溶│2件 │否 │宜由主管機關執行沒入│ │ │液(0.5公升裝 │ │ │ │ │ │) │ │ │ │ ├──┼───────┼───┼────┼──────────┤ │ 26 │新根毛王1.2%溶│2件 │否 │宜由主管機關執行沒入│ │ │液(0.2公升裝 │ │ │ │ │ │) │ │ │ │ ├──┼───────┼───┼────┼──────────┤ │ 27 │勃激素(GA3) │2包 │否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 │ │(1公斤裝) │ │ │有關 │ ├──┼───────┼───┼────┼──────────┤ │ 28 │標籤紙 │5張 │是 │被告所有供預備犯罪所│ │ │ │ │ │用之物 │ ├──┼───────┼───┼────┼──────────┤ │ 29 │農藥空瓶 │5個 │是 │被告所有供預備犯罪所│ │ │ │ │ │用之物 │ ├──┼───────┼───┼────┼──────────┤ │ 30 │立石公司轉帳傳│10張 │是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 │票 │ │ │物 │ ├──┼───────┼───┼────┼──────────┤ │ 31 │未標示名稱物品│2包 │否 │宜由主管機關執行沒入│ ├──┼───────┼───┼────┼──────────┤ │ 32 │品全王(0.5公 │2件 │否 │非被告所有之物 │ │ │升裝) │ │ │ │ ├──┼───────┼───┼────┼──────────┤ │ 33 │快樂頌(0.2公 │2件 │否 │非被告所有之物 │ │ │升裝) │ │ │ │ ├──┼───────┼───┼────┼──────────┤ │ 34 │豐藝農業資材行│4張 │否 │非被告所有之物 │ │ │進貨暨帳證資料│ │ │ │ ├──┼───────┼───┼────┼──────────┤ │ 35 │檢舉人提供之立│1包 │否 │非被告所有之物 │ │ │石2號壯寶精( │ │ │ │ │ │0.5公斤裝)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