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立石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鄭澯松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
103年度緩字第1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8、19、20、23、24、28、29、30所示之物均沒
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鄭澯松、立石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
違反農藥管理法第47條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
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3470號、5739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
就附表所示之被告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予以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對犯罪行為人為
緩起訴
處分,得對犯罪行為人所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
罪所生之物,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
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犯農藥管理法第47條之加工、販賣偽農藥罪之罪
,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
緩起訴處
分確定,緩起訴處分
期間業於民國104年9月11日期滿,有該
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3470號、5739號緩起訴處分書、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
可憑。扣案如附表編
號18、19、20、23、24、28、29、30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
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
業據被告供陳明確,是聲請
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不予宣告沒收之部分:
㈠附表編號1、2、3、4、6、9、10、15、21、25、26、31等物
品:
⒈按農藥管理法於96年7月18日修正公布並生效施行,修正
後農藥管理法刪除第53條第1項之刑事沒收規定,改於第
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沒
入之:一、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二、依本法
查獲之劣農藥。三、依本法查獲供製造、加工或分裝禁用
農藥或第7條第1款偽農藥之器械、原料。四、違反第19條
、第37條或第38條規定,其農藥、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
農藥藥效之物品。前項沒入物品之處理辦法,由中央
主管
機關定之。」,
乃將偽農藥與禁用農藥之處置由刑事沒收
劃歸行政沒入,
而非在刑事沒收外,賦予行政機關沒入之
權限,否則無須刻意將刑事沒收規定刪除。參以偽農藥或
供加工成偽農藥所用之原料,所含之成分對於人體或環境
有重大之影響,倘如由
司法機關以非專業、妥
適之方式執
行沒收,即有可能因而造成人體或環境之傷害,是此部分
之物品自宜由主管機關以行政沒入之方式較為妥適。
⒉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2、3、4、6、9、10、15、21、31所
示之物,非法含有開寧激素、吲潊丁酸、水楊酸、含奈乙
酸、巴克素等植物調節劑,均為偽農藥,有卷附之法務部
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執行「102年度抽驗農藥」送檢之樣
品27件檢驗結果彙整表
暨所附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
物毒物試驗所農藥化學組農藥檢驗報告(下稱本件檢驗報
告)在卷
可參。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5、26所示之物,雖係
被告合法輸入之產品,但卻係供其加工製造如附表編號4
、6、9所示偽農藥所用之物,業據其供陳明確。
⒊上開偽農藥或供加工成偽農藥所用之原料,雖均係被告所
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但本院認為立法者既
已選擇由主管機關對偽農藥及供加工偽農藥之原料為行政
沒入,而廢止刑事沒收規定,故聲請人以被告涉犯上開案
件,前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為由,而聲請
單獨宣告
沒收上開偽農藥及原料,應予駁回,而允由主管機關以行
政沒入之方式為之。
㈡附表編號5、7、8、11、12、13、14、16、17、22、27等物
品:
依本案緩起訴處分書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係認被告非法加工
、販賣含有開寧激素、吲潊丁酸、水楊酸、含奈乙酸、巴克
素等植物生長調節劑之偽農藥,而附表編號5、7、8、11、
12、13、14、16、17、22、27等物品,均非屬
上揭植物生長
調節劑(見本件檢驗報告),是難認上開物品與被告所為本
案
犯行有何關連,自不予宣告沒收。
㈢附表編號32、33、34、35等物品:
查附表編號32、33所示之物,雖均為被告加工、販賣之偽農
藥,然已由第三人許昌評透過黃國慶所購得,已非被告所有
之物;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則係第三人許昌評所有之物,
而與被告本案犯行無關;附表編號35所示之物,則亦係被告
加工、販賣之偽農藥,但已由檢舉人購買後交由法務部調查
局嘉義縣調查站偵辦,也非被告所有之物。是以上開物品均
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附表:
┌──┬───────┬───┬────┬──────────┐
│編號│品名 │數量 │是否沒收│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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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防治王(1公升 │2件 │否 │宜由主管機關執行沒入│
│ │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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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防治王(0.5公 │2件 │否 │宜由主管機關執行沒入│
│ │升裝) │ │ │ │
├──┼───────┼───┼────┼──────────┤
│ 3 │快樂頌(0.5公 │2件 │否 │宜由主管機關執行沒入│
│ │升裝) │ │ │ │
├──┼───────┼───┼────┼──────────┤
│ 4 │萬根力(0.5公 │2件 │否 │宜由主管機關執行沒入│
│ │升裝) │ │ │ │
├──┼───────┼───┼────┼──────────┤
│ 5 │吊青勇(0.5公 │2件 │否 │無
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
│ │升裝) │ │ │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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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嘉貝好(1公升 │2件 │否 │宜由主管機關執行沒入│
│ │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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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品全王(1公升 │2件 │否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
│ │裝) │ │ │有關 │
├──┼───────┼───┼────┼──────────┤
│ 8 │品全王(0.5公 │2件 │否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
│ │升裝) │ │ │有關 │
├──┼───────┼───┼────┼──────────┤
│ 9 │嘉貝好(0.5公 │2件 │否 │宜由主管機關執行沒入│
│ │升裝) │ │ │ │
├──┼───────┼───┼────┼──────────┤
│ 10 │N-Booster(IBA│2包 │否 │宜由主管機關執行沒入│
│ │)(1公斤裝) │ │ │ │
├──┼───────┼───┼────┼──────────┤
│ 11 │N-Booster(VK3│2包 │否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
│ │)(1公斤裝) │ │ │有關 │
├──┼───────┼───┼────┼──────────┤
│ 12 │N-Booster(VC │2包 │否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
│ │)(1公斤裝) │ │ │有關 │
├──┼───────┼───┼────┼──────────┤
│ 13 │N-Booster(VB6│2包 │否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
│ │)(1公斤裝) │ │ │有關 │
├──┼───────┼───┼────┼──────────┤
│ 14 │N-Booster(VB1│1包 │否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
│ │)(1公斤裝) │ │ │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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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N-Booster(K19│1包 │否 │宜由主管機關執行沒入│
│ │)(1公斤裝) │ │ │ │
├──┼───────┼───┼────┼──────────┤
│ 16 │N-Booster( │1包 │否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
│ │KH2P04)(1公 │ │ │有關 │
│ │斤裝) │ │ │ │
├──┼───────┼───┼────┼──────────┤
│ 17 │N-Booster(VPP│1包 │否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
│ │)(1公斤裝) │ │ │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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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價目表 │7張 │是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 │ │ │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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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經銷商名單 │4張 │是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 │ │ │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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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進貨退出單等相│37張 │是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 │關資料 │ │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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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壯寶精(0.5公 │2包 │否 │宜由主管機關執行沒入│
│ │斤裝) │ │ │ │
├──┼───────┼───┼────┼──────────┤
│ 22 │勃激素(50C.C.│2件 │否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
│ │) │ │ │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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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產品配方筆記本│1本 │是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 │ │ │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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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產品銷售統計表│1本 │是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 │ │ │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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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新根毛王1.2%溶│2件 │否 │宜由主管機關執行沒入│
│ │液(0.5公升裝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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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新根毛王1.2%溶│2件 │否 │宜由主管機關執行沒入│
│ │液(0.2公升裝 │ │ │ │
│ │) │ │ │ │
├──┼───────┼───┼────┼──────────┤
│ 27 │勃激素(GA3) │2包 │否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
│ │(1公斤裝) │ │ │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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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標籤紙 │5張 │是 │被告所有供
預備犯罪所│
│ │ │ │ │用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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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農藥空瓶 │5個 │是 │被告所有供預備犯罪所│
│ │ │ │ │用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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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立石公司轉帳傳│10張 │是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 │票 │ │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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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未標示名稱物品│2包 │否 │宜由主管機關執行沒入│
├──┼───────┼───┼────┼──────────┤
│ 32 │品全王(0.5公 │2件 │否 │非被告所有之物 │
│ │升裝) │ │ │ │
├──┼───────┼───┼────┼──────────┤
│ 33 │快樂頌(0.2公 │2件 │否 │非被告所有之物 │
│ │升裝) │ │ │ │
├──┼───────┼───┼────┼──────────┤
│ 34 │豐藝農業資材行│4張 │否 │非被告所有之物 │
│ │進貨暨帳證資料│ │ │ │
├──┼───────┼───┼────┼──────────┤
│ 35 │檢舉人提供之立│1包 │否 │非被告所有之物 │
│ │石2號壯寶精( │ │ │ │
│ │0.5公斤裝)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