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5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應修
選任辯護人 黃國益
律師
被 告 張峻銚
選任辯護人 王家敏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續字第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魏應修係址設嘉義縣○○鄉○○村○○
○00號魏申食品工廠之負責人,被告張峻銚係魏申食品工廠
之高雄區經銷商。緣宜康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宜康公司)自
民國94、95年間起,為魏申食品工廠代工生產「石蓮花綠の
多發酵乳」,於103年8月間,雙方因食品代工貨款給付事件
涉訟,已有嫌隙。被告魏應修知悉宜康公司為綠駿興業有限
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號,下稱綠駿公司)代工
生產「綠多酚生鮮石蓮花活菌發酵乳」(下稱綠多酚),係
與魏申食品工廠所販售之「石蓮花綠の多發酵乳」有競爭關
係之產品,竟與被告張峻銚共同基於妨害競爭對手即綠駿公
司營業信譽及
意圖散布於眾之加重誹謗之
犯意聯絡,於104
年7月至10月間某日,在嘉義縣○○鄉○○村0000000號
魏申食品工廠會議室錄製影片,從外包裝為綠多酚之罐子倒
出內容物,將之塗抹在手心,配以「這個是綠多酚,我們來
看看裡面到底是什麼東西…好,打開…水水的…挖起來…齁
齁…丫…阿公帶孫上小學,忘了帶油…水彩,這唔知ㄟ塞去
上水彩課用無,這要來嗄問衛生局看麥。這累東西到底有沒
有石蓮花,還是攏只有染料掛膠體,喇喇ㄟ…哇…店家敢賣
」等語之旁白,暗示、影射該產品非天然石蓮花成分,僅是
染料、掛膠體等化工原料所製成,再由被告張峻銚將該影片
透過通訊軟體LINE,於105年4月23日傳送給不詳人士,於10
5年4月27日傳送給亞舍實業有限公司(即「亞舍紅茶冰」飲
料店)負責人彭振玲,彭振玲遂將該影片傳送給其公司加盟
店老闆,
並聲明「亞舍實業有限公司-公告綠多酚不能用,
出問題自行負全責」。該影片經由亞舍紅茶冰新園鹽洲店老
闆上傳至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之東港好厝邊社團
,引起廣泛討論,並有新聞媒體因此至屏東東港地區針對此
事採訪附近店家,於105年4月30日報導之,造成消費者對於
綠多酚食品安全產生疑慮,嚴重衝擊綠多酚之銷售業績,足
生損害於綠駿公司之營業信譽及名譽。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告訴人綠駿興業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魏應修、張峻銚違反公平
交易法、妨害名譽案件,
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公平交易法第
37條第1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罪嫌。依刑法第314條、公平
交易法第37條第3項規定,均須
告訴乃論。查告訴人業已具
狀
撤回告訴,有撤回
告訴狀附卷
可憑,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
諭
知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