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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智簡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智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丞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6年度偵字第87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丞榮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刑貳年,並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 元。扣案仿冒商標之成人電影光碟共參佰零玖片,均沒收之。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第14行「 15時41分許」更正為「14時16分許」,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補 充「被告曾丞榮於本院調查時之自白」、第9行「商標註冊 證6張」更正為「商標註冊證7張」、第21行「,其等有犯意 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應予刪除外,其餘犯罪 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曾丞榮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 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三、爰審酌被告因貪圖小利,侵害告訴人來祥國際有限公司之商 標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 正常收益,惟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仿 冒商標光碟數量為309片,及告訴代理人椎木一雅於本院調 查時陳稱正版光碟每片售價約為新臺幣(下同)70元,被告 於警詢時陳稱仿冒商標光碟進價為20元,售價為30元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且犯後坦承犯行,並 當庭依告訴代理人之要求,書立保證書交付告訴代理人收受 ,尚知悔悟,其因一時思慮欠週而罹刑章,經此次刑之宣告 ,應知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諭 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斟酌被告法紀觀念淡薄,為收預 防其再度犯罪之效,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 被告於本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2萬元。如未履 行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撤銷 對被告所為之緩刑宣告,應併敘明。 五、扣案仿冒商標之成人電影光碟共309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 ,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 告沒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智慧財產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8765號 被 告 曾丞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丞榮明知註冊號數: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 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之 商標圖樣係來祥國際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 核准取登記,而指定使用於影碟、電視影片、電影片、影音 光碟、卡通片、動畫片、數位影音光碟、光碟等之商標權, 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 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此等之商標,然曾丞榮竟 未經上開商標專用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 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6年4月起,以每片新臺幣( 下同)20元之價格,向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士購入 仿冒上開商標之成人光碟後,即在其於嘉義市○區○○路 ○○○號所經營之「DVD/情趣用品/AV女優D」店內,以每片30 元之價格,公開陳列而意圖販售予不特定之顧客。經警於 106年8月2日15時41分許,在上開店內執行搜索後,始行查 獲。並扣得仿冒之成人光碟309片。 二、案經來祥國際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移送。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訊據被告曾丞榮固不否認自上開時間起,即在其所經營 之前揭商店內陳列販賣扣案之成人光碟之事實。惟矢口否認 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這些光碟都是102年間買的 ,當時沒有註冊商標權等語,並提出102年之估價單16張、 103年之估價單20張以為佐證。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 告訴代理人椎木一雅於偵查中指述明確,復有內政部警政署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商品侵害鑑定報告各1份、中 華民國商標註冊證6張、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1份、仿品與真 品比對圖6份、蒐證資料1份、攝錄影片翻拍照片5張、採證 照片3張、DVD重製‧販售授權基本契約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 ,及仿冒成人光碟309片扣案足憑。又經檢視扣案之309片光 碟,隨意從中抽取2片後,該2片之女主角均係於105年始參 加成人影片之拍攝,有該2片女角色日文簡介之網站列印資 料各1份在卷可佐,可認被告應係有長期配合供給成人光碟 之對象,扣案光碟並非全係102年、103年間所購入,而被告 既係以低價購入上開光碟,則被告對於扣案之成人光碟有違 反商標法之情事,自應有所認識及預見,是被告上開所辯, 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應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 商品罪嫌,其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扣案之仿冒成人光碟309片,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 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檢察官 侯 德 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胡 淑 芬 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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