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智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丞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
6年度偵字第87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丞榮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
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罪,處
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
刑貳年,並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
元。
扣案仿冒商標之成人電影光碟共參佰零玖片,均
沒收之。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第14行「
15時41分許」更正為「14時16分許」,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補
充「被告曾丞榮於本院調查時之
自白」、第9行「商標註冊
證6張」更正為「商標註冊證7張」、第21行「,其等有
犯意
聯絡及
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
正犯」應予刪除外,其餘犯罪
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曾丞榮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
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
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三、爰
審酌被告因貪圖小利,侵害
告訴人來祥國際有限公司之商
標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
正常收益,惟其
犯後坦承
犯行,兼衡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仿
冒商標光碟數量為309片,及告訴
代理人椎木一雅於本院調
查時陳稱正版光碟每片售價約為新臺幣(下同)70元,被告
於警詢時陳稱仿冒商標光碟進價為20元,售價為30元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查被告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參,且犯後坦承犯行,並
當庭依
告訴代理人之要求,書立保證書交付告訴代理人收受
,尚知悔悟,其因一時思慮欠週而罹刑章,經此次刑之宣告
,應知警惕而信無再犯
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
諭
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斟酌被告法紀觀念淡薄,為收預
防其再度犯罪之效,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
被告於本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2萬元。如未履
行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撤銷
對被告所為之緩刑宣告,應併敘明。
五、扣案仿冒商標之成人電影光碟共309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
,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宣
告沒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智慧財產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8765號
被 告 曾丞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丞榮明知註冊號數: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
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之
商標圖樣係來祥國際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
核准取登記,而指定使用於影碟、電視影片、電影片、影音
光碟、卡通片、動畫片、數位影音光碟、光碟等之商標權,
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
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此等之商標,然曾丞榮竟
未經上開商標專用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
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6年4月起,以每片新臺幣(
下同)20元之價格,向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士購入
仿冒上開商標之成人光碟後,即在其於嘉義市○區○○路
○○○號所經營之「DVD/情趣用品/AV女優D」店內,以每片30
元之價格,公開陳列而意圖販售予不特定之顧客。
嗣經警於
106年8月2日15時41分許,在上開店內執行
搜索後,始行查
獲。並扣得仿冒之成人光碟309片。
二、案經來祥國際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移送。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
訊據被告曾丞榮固不否認自上開時間起,即在其所經營
之前揭商店內陳列販賣扣案之成人光碟之事實。惟
矢口否認
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這些光碟都是102年間買的
,當時沒有註冊商標權等語,並提出102年之估價單16張、
103年之估價單20張以為
佐證。經查: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
告訴代理人椎木一雅於偵查中指述明確,復有內政部警政署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
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商品侵害
鑑定報告各1份、中
華民國商標註冊證6張、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1份、仿品與真
品比對圖6份、蒐證資料1份、攝錄影片翻拍照片5張、採證
照片3張、DVD重製‧販售授權基本契約書影本1份在卷
可稽
,及仿冒成人光碟309片扣案
足憑。又經檢視扣案之309片光
碟,隨意從中抽取2片後,該2片之女主角均係於105年始參
加成人影片之拍攝,有該2片女角色日文簡介之網站列印資
料各1份在卷
可佐,可認被告應係有長期配合供給成人光碟
之對象,扣案光碟並非全係102年、103年間所購入,而被告
既係以低價購入上開光碟,則被告對於扣案之成人光碟有違
反商標法之情事,自應有所認識及預見,是被告上開所辯,
顯係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
商品罪嫌,其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
共同正犯。
扣案之仿冒成人光碟309片,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
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檢察官 侯 德 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胡 淑 芬
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
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
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
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
對非
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
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